1、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 术 规 程 TechnicalcodeforthedesignofwastewatertreatmentoffossilfuelpowerplantDL/T 504695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告知电技1995701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顶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 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名称如下: 1.DL/T 504595,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2、; 2.DL/T 504695,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以上标准自1996年5月1日起实行。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总 则 1.0.1为在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中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防止水 体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合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扩建或改建发电厂的 废水治理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可参照本规程执 行。 1.0.3废水治理设计必须贯彻“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工作 方针,
3、坚持防治污染与综合运用相结合,减少废水排放量,做到经济效益、环境 效益和社会效益互相统一。 1.0.4废水治理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技术。 各类废水的治理措施应符合本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经治理后的各类 废水水质应满足GB897888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建厂所在 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 1.0.5废水治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情况拟定。 1.0.6废水治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水 务 管 理 2.1 一 般 规 定 2.1.1发电厂水务管理设计应在保证发电厂安全、经济运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 合理运用水资源,
4、节约原水用量,提高回收运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2.1.2应根据发电厂各工艺系统对水量、水质和水温的规定及用水全过程,对全厂 用水、排水进行统一平衡和调度,提出优化用水方案,实现一水多用,并绘制全厂 水量平衡图。 2.1.3应按NDGJ588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 地采用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 对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采用二次循环供水系统的凝汽式发电厂,每 1000MW机组容量的耗水量不得超过1.0m3/s。 2.2 废 水 重 复 利 用 2.2.1水力除灰用水可采用经解决合格后的废水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水。当水 力除灰系统采用循环冷却水排污时,宜与循环
5、冷却水的浓缩倍率相匹配。 采用水力除灰且贮灰场有水可回收时,灰水宜反复运用。 锅炉冲渣水根据除渣和除灰系统情况宜回收运用。 2.2.2输煤系统(输煤栈桥、卸煤沟、转运站、混煤仓及主厂房输煤皮带层等)的冲洗 水,可送至煤泥沉淀池,经解决合格后回收运用。 输煤系统冲洗水的补充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的排污水或废水解决站解决合格 后的排水。 2.2.3工业冷却水宜回收运用。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工业冷却水可采 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空调冷却用水应通过冷却装置后回收运用。 2.2.4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降温后可用作锅炉补给水 解决的原水或热网、循环冷却水等系统的补充水。 2.
6、2.5锅炉补给水解决再生系统的排水及化学实验室排水经解决后宜回收运用。 对过滤器(池)的排水,可经重新解决后回收运用。 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的冲洗水可送往水力除灰系统反复运用。 2.2.6生活污水经解决合格后,宜回收用于水力除灰或杂用水系统。经深度解决合 格后,也可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2.3 废 水 资 源 化 2.3.1经解决后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383888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的排水,可就近分别用于农 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盐场。 2.3.2当贯彻了运用废水的用户且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经双方协商一致, 发电厂为用户提供方便。 3 废
7、水 集 中 处 理 3.1 一 般 规 定 3.1.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下位于生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珍贵鱼类保护区、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场 附近的发电厂,宜设立废水集中解决设施。 3.1.2废水集中解决设施收集和解决下列废水: 锅炉补给水解决系统再生排水; 凝结水精解决系统再生排水; 锅炉化学清洗系统排水; 锅炉空气预热器冲洗排水; 机组启动时的排水; 锅炉烟气侧冲洗排水; 原水预解决装置的排水; 化学实验室排水; 经初沉淀后不合格的煤场、输煤系统排水等。 3.1.3废水集中解决应优先采用“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原则,解决后的废水应回
8、 收运用。 3.1.4对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根据废水水质、水量及 其变化幅度和解决后的水质规定等,拟定最佳解决工艺。 3.1.5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 3.1.6发电厂设有水力除灰贮灰场时,可按建厂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规定,运用灰 水的碱度及粉煤灰表面活性对废水和泥浆进行降解与净化。排入点及流量应和除灰 设计相协调。 3.1.7废水解决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贮存和回收 运用。 3.2 废水集中解决的设计规定 3.2.1集中解决设施应能贮存和解决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营及一台最大容量机组在 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 3.
9、2.2废水集中解决装置应对不均匀的废水来水量有足够的缓冲能力。废水解决过 程中宜采用重力流。 3.2.3蓄电池室的冲洗水等小批量排水宜就地分散解决。 3.2.4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和机组取样排水等,可不经化学解决直接回收 运用。 3.2.5废水集中解决系统可采用以下流程: (1)废水贮存池PH值调整池混合池 回收运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澄清池 贮灰场 (2)废水贮存池PH值调整池混合池 回收运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澄清池 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浓缩池 贮灰场 (3)废水贮存池氧化池反映池 回收运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 澄清池混合池PH值调整池池 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 浓缩池、澄清池
10、或废水贮存池 外运 3.3 含酸碱废水解决 3.3.1酸性排水宜用于中和水力除灰的碱性灰水(废水),也可加碱中和至排放标准后 回收运用或排放。 3.3.2碱性排水可加酸中和至排放标准后回收运用或排放。 3.3.3对废水进行连续解决时,中和池的水容积宜按废水在其内停留1015min考 虑。 3.3.4对废水进行间断式解决时,中和池的水容积应根据锅炉补给水解决系统中的 阳、阴离子互换器的再生周期、再生排水量和水质等因素,经计算后拟定。 3.3.5中和池应设搅拌装置。 3.4 含悬浮物废水解决 3.4.1对悬浮物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宜采用沉淀或絮凝、澄清解决。 3.4.2对废水采用沉淀或絮凝、澄
11、清前宜加入絮凝剂和助凝剂。药品的种类和剂量 应根据废水的水质、药品的来源和品质,经实验或参照类似水质的发电厂的运营数 据拟定。 3.4.3澄清池的型式、表面负荷和废水在其内的停留时间应根据进水水质和解决后 的水质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当采用悬浮泥渣型澄清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效水深24m,池超高0.30.5m; (2)清水区水的上升流速为0.81.0m/h,废水停留时间宜为22.5h; (3)刮泥机刮板外缘线速度宜为2m/min。 3.4.4澄清池排污泥的解决可采用以下方式: (1)当有水力除灰时,宜排入水力除灰系统。 (2)进行浓缩解决。 3.4.5浓缩池的型式、表面负荷及污
12、水在其内的停留时间应根据进水含泥的性质、 浓度及浓缩后排泥含水率的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采用重力式浓缩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负荷宜按3060kg/(m3d)进行计算; (2)刮泥机刮板外缘线速度宜为2m/min; (3)进入浓缩池污泥含水率宜为98%99%,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宜为95% 98%; (4)水上升速度宜为0.8m/h; (5)池超高宜为0.30.5m。 3.4.6浓缩池排污泥的解决可采用以下方式: (1)有水力除灰时,宜排入水力除灰系统。 (2)进行脱水解决。 (3)用管道或槽车外运。 3.4.7脱水机的型式和容量应根据污泥量、性质和泥饼含水率的规定等因素,经技
13、术经济比较拟定。 3.4.8进入脱水机的污泥含水率应按脱水机的性能规定拟定。 3.4.9在污泥脱水前应加入脱水助剂。脱水助剂的种类和剂量可根据污泥的性质, 经实验或参照类似水质的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拟定。 3.4.10污泥脱水后可送往灰场或专门设立的堆放场。 3.5 含重金属废水解决 3.5.1含重金属废水(指含铁、铜等金属的废水)重要涉及锅炉无机酸酸洗排水、空气 预热器冲洗排水、锅炉烟气侧冲洗排水和凝结水精解决系统再生排水等。 3.5.2含重金属废水解决设施宜设在废水集中解决站,与其他废水解决设施一起布 置或分散在各工艺区就地布置。 3.5.3发电厂含重金属的废水水量、水质宜参照类似水质的发电厂
14、的运营数据确 定。 3.5.4含重金属废水解决系统应根据废水水量、水质和排水水质规定,结合工程具 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3.5.5含重金属废水解决系统的工艺流程如下: (1)对废水进行集中解决时,可采用氧化、pH值调整和絮凝、澄清为主的工 艺流程; (2)对废水进行分散解决时,可采用氧化、pH值调整的简易工艺流程。 3.5.6含重金属废水解决设施的出力和废水贮存池的容积可分别按下列方法拟定: (1)解决设施的有效出力为经常性含重金属废水的总量与最大一项非经常性含 重金属废水的水量在515d内解决完的平均水量之和。 (2)废水贮存池有效容积为应能贮存一天内经常性含重金属废水的总量与最大
15、一项非经常性含重金属废水的水量之和。 3.5.7当含重金属废水与其他废水集中解决时,对废水解决设施的出力和其他废水 贮存池容积,应统一考虑。 3.5.8含重金属废水解决工艺流程中的重要设备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3.5.8.1废水贮存池的设计条件如下: (1)贮存池不宜少于两个(格); (2)池超高宜为0.30.5m; (3)池内宜设立空气搅拌管,空气搅拌强度宜为1.01.2Nm3/(m3h)。 废水贮存池底部应设有集水坑。 3.5.8.2氧化池的设计条件如下: (1)水在池中的停留时间应按照类似水质的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或经实验后确 定。 (2)池内应设压缩空气搅拌装置,空气搅拌强度宜为1.0Nm3
16、/(m3h)。 3.5.8.3反映池的设计条件如下: (1)水在池中的停留时间宜为510min; (2)如采用次氯酸钠(氯气)时,出水余氯量宜为13mg/L。 3.5.8.4pH值调整池的设计条件如下: (1)水在池中的停留时间宜为10min; (2)设搅拌装置; (3)经调节后的pH值为7.5 10.5。 3.5.8.5混合池的设计条件如下: (1)水在混合池中停留时间宜为10min; (2)设搅拌装置。 3.5.8.6重金属沉淀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3.4.3条的规定。 3.5.8.7最终中和池的设计条件如下: (1)水在池中停留时间宜为1015min; (2)设搅拌装置; (3)经调节后,出
17、水的pH值应为69。 3.5.8.8清净水池设计可按具体使用条件拟定。 3.5.9含重金属废水的泥渣系统按本规程3.4节设计。 3.6 锅炉化学清洗废液解决 3.6.1根据工程主管单位提出和经上级审查批准的化学清洗方案,拟定锅炉化学清 洗废液解决系统。 3.6.2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的解决应按采用不同清洗药剂(如氨化柠檬酸、EDTA和 盐酸等)所排出的废液,分别制定解决方案。 3.6.3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的水量和水质可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拟定。在无参 考数据时,排水量宜按锅炉化学清洗总排水量的或清洗水容积的78倍确 定。 锅炉化学清洗系统水容积的拟定参见表3.6.3。 3.6.4锅炉化学清洗废液
18、解决系统根据所用药剂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3.6.4.1锅炉盐酸清洗废液解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6.3 不同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下的清洗容积 (1)当只规定pH值、悬浮物指标合格时,可采用简朴的酸碱中和及澄清解决; (2)直接中和后,排入水力除灰系统; (3)规定反复运用时,应按用户规定进行深度解决; (4)COD值较高时,应进行氧化分解解决。 3.6.4.2锅炉氨化柠檬酸清洗废液解决可采用焚烧法或氧化分解解决。 当采用焚烧解决时,柠檬酸清洗废液宜中和至pH值89,通过滤后送入炉 膛进行焚烧,注入量宜为锅炉蒸发量的0.5%1%。 3.6.4.3锅炉EDTA清洗废液解决系统中,
19、回收EDTA后的废液宜采用以下方式处 理: (1)当发电厂采用水力除灰时,排至水力除灰系统。 (2)当发电厂采用干除灰时,按含重金属废水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3.6.5对锅炉化学清洗废液进行集中解决时,贮存池宜设立2个(格),池内设搅拌装 置。废液输送泵宜设2台。 分散解决时,锅炉化学清洗废液贮存池宜在靠近锅炉房后扩建端布置。 3.6.6当设立有机废液焚烧系统时,焚烧设备宜靠近锅炉房。 4 灰 水 治 理 4.1 一 般 规 定 4.1.1贮灰场经常性排水(以下简称灰水)的超标项目应根据燃煤和粉煤灰的化学成 分、除尘和除灰工艺、灰水比、冲灰水的水质等具体条件,经分析判断或参照类似 发电厂的运营
20、数据拟定。必要时,可进行浸出实验。 4.1.2灰水宜采用闭路循环解决,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并符合本地环保排放标 准时,也可经解决后排放。 4.1.3灰水治理装置可布置在靠近除灰设施处或灰水排放口。 4.2 闭 路 循 环 处 理 4.2.1灰水回收率可根据灰水比、灰水量和灰场合在地的气象、水文和地质等条 件,经分析论证拟定或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拟定。 4.2.2应根据粉煤灰中游离氧化钙的含量、冲灰水的水质以及除尘、除灰工艺流程 等因素,参照类似发电厂灰渣管道的结垢现状,判断结垢的也许性并采用必要的防 垢措施。 4.2.3灰水回收系统有结垢倾向时,应采用添加阻垢剂等防垢措施。必要时,可经
21、实验筛选合适的阻垢剂及拟定有效剂量。 4.2.4采用干除灰且干渣需分除时,宜实行渣水闭路循环。 4.3 排 放 处 理 4.3.1应保证灰、渣水在灰场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以去除灰、渣水中的悬浮物。 必要时,可设二次沉淀池。 4.3.2解决灰水pH值可采用以下方法: (1)增大灰场内灰、渣水的曝气面积,加速自然降解; (2)加酸中和解决。 4.4 灰渣浓缩池(沉灰、渣池)排水解决 4.4.1采用灰渣浓缩池(沉灰、渣池)除灰工艺时,排水宜回收再循环,或根据工程具 体条件经解决后回收运用或排放。 4.4.2灰渣浓缩池(沉灰、渣池)排水采用再循环工艺时,回水系统宜添加阻垢剂。 5 含 油 污 水 治
22、理 5.1 一 般 规 定 5.1.1含油污水解决设施宜靠近油库区布置。 5.1.2污水解决设施宜设立调节池,其容积应按污水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及解决要 求等因素拟定。 5.1.3含油污水的解决方法和设计参数宜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拟定。必要 时,可通过实验拟定。 5.1.4主厂房区的含油污水采用集中解决或分散解决,视实际情况而定。 5.2 水 量 和 水 质 5.2.1含油污水解决系统重要应收集下列污水: (1)油罐区内油罐脱水; (2)含油场合的冲冼污水(涉及卸油栈台和油泵房等处); (3)含油场合的雨水(涉及油罐区防火堤内、整体道床卸油线和卸油栈台的地面 雨水等)。 5.2.2含油污水水
23、量宜按连续排水量与其中一项最大周期性排水量之和计算或参照 类似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拟定。 5.2.3新建发电厂的含油污水的进水含油量可按5001000mg/L计算。 扩建、改建发电厂宜根据现有运营数据设计。 5.3 系 统 选 择 5.3.1含油污水解决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燃油类别,污水水量、水 质及排放标准拟定。 5.3.2含油污水解决系统可采用以下流程: (1)含油污水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回收运用或排放。 (2)含油污水隔油池气浮池回收运用或排放。 5.4 构筑物的选择与设计 5.4.1对油水分离器,应根据燃油品种、含油污水量和水质,选择技术成熟、可靠 的设备。 5.4.2污水中油珠的
24、直径大于150m时,宜采用平流式隔油池。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隔油池应不少于2格,每格应能单独工作; (2)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宜为1.52h; (3)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宜为25mm/s; (4)单格池宽不宜大于6m;当采用人工清除浮油时,每格宽度不宜超过3m; 长宽比不宜小于4; (5)有效水深不宜大于2m,池超高宜为0.30.5m; (6)隔油池进水间及出口处应设立集油管,水型隔油池可安装集油杯; (7)隔油池水面上的油层高度不宜大于0.25m; (8)池内宜设刮油、刮泥机,刮板移动速度不宜大于2m/min; (9)排泥管直径不宜小于200mm,管端可接压力水进行冲洗; (10
25、)隔油池盖板宜采用阻燃材料制成; (11)在寒冷地区,集油管及油层内宜设加热设施。 5.4.3若污水中油珠的直径大于80m时,则宜采用斜板隔油池。其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60.8m3/(m2h); (2)斜板净距宜采用40mm,倾角不宜小于45; (3)池内应设收油、清洗斜板和排泥等设施; (4)斜板材料应耐腐蚀,不沾油。 5.4.4溶气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溶气罐的工作压力宜采用300500kPa; (2)空气量以体积计,可按污水量的5%10%计算; (3)污水在溶气罐内停留时间宜为14min,且罐内应有促进气水混合的设施; (4) 采用部分回流时,溶气
26、罐宜选用动态式并配有水位控制设施。 5.4.5气浮池可采用矩形的或圆形的。矩形气浮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浮池应设立反映段,反映时间宜为1015min; (2)每格池宽不宜大于4.5m,长宽比宜为34; (3)有效水深宜为2.02.5m,池超高不宜小于0.4m; (4)污水在气浮池分离段停留时间不宜大于1.0h; (5)污水在池内的水平流速不宜大于10mm/s; (6)气浮池端部应设立集沫槽; (7)池内应设刮沫机,刮沫机的移动速度宜为5m/min。 5.5 辅 助 设 施 5.5.1含油污水管道保温措施应根据本地的气候、污水水质等情况拟定。 5.5.2调节池应设立浮油收集器或人工捞
27、油装置。 5.5.3隔油池收集的油宜回收。当采用脱水罐回收油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脱水罐不应少于两台,其贮存容量应根据计算拟定,运营周期宜为57 天; (2)贮存系数宜为0.800.85; (3)进入脱水罐的污油含水率可按40%60%计算; (4)污油加热温度宜为7080。 5.5.4含油污水解决装置应配备消防设施。 6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6.1 一 般 规 定 6.1.1生活污水解决设施的设立及解决深度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反复运用及排放 条件等因素综合拟定。 6.1.2有条件时,生活污水应接入城乡污水解决系统。其水质应符合CJ1886污 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6.
28、1.3污水反复运用时,其水质应符合CJ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规 定。 6.1.4生产性废(污)水不应进入生活污水系统。 6.2 水 量 和 水 质 6.2.1生活污水解决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收集厂区和生活区的污水。 6.2.2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发电厂规模和排水量标准,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营数据确 定。 6.2.3生活污水解决设施进口的污水水质设计指标宜根据计算厂区和生活区污水水 质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后拟定。具体指标参见表6.2.3。 表6.2.3 厂区、生活区污水重要水质指标 6.3 系 统 设 计 6.3.1生活污水解决可采用以下工艺流程: (1)当生活污水经解决后排入灰场时,宜采用一级
29、解决; (2)当生活污水经解决后排放或作为除灰系统补充用水时,应根据污水水质和 工艺规定,经计算后拟定采用一级或二级解决; (3)当生活污水经解决后作为生活、生产杂用水时,还应进行过滤解决; (4)当生活污水经解决后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用水时,其工艺流程应根据循环 水水质稳定解决规定来拟定;必要时,可增长深度解决。 6.3.2当生活污水需要二级解决时,宜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 6.3.3有条件时,污泥宜送往水力除灰贮灰场或进行干化解决。 6.3.4生活污水解决消毒装置的设立,应根据污水反复运用和排放规定综合拟定。 对在接入生活污水系统前的医院污水,应做消毒解决。 6.4 设 备 选 择 6.4.1
30、生活污水解决设备应不少于2套(格),且并联运营。 6.4.2母管制运营的解决构筑物之间应设配水设施及切换装置。 6.4.3应合理地布置对生活污水解决各构筑物间的超越管渠。 6.4.4生活污水解决的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污水应回流解决。 6.4.5生活污水进入解决系统前,应设立格栅。 6.4.6设计调节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6.4.6.1调节池容积应按污水量及解决量的随时变化曲线计算。在缺少上述资料时, 可按日解决量的20%30%拟定。 6.4.6.2调节池可兼作升压泵的吸水井,并宜设溢流管。 6.4.7生活污水解决系统中,初沉池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或斜板(管)沉淀池。 6.4.8设计生物接
31、触氧化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6.4.8.1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所规定的解决深度,拟定采用一段式或 两段式。设计负荷应由实验或参照类似发电厂的运营数据拟定。 6.4.8.2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采用轻质、高强度、防腐蚀、易于挂膜、比表面 积大和空隙率高的组合体。 6.4.8.3填料应分层设立,每层厚度应根据填料品种拟定,但不宜超过1.5m。 6.4.8.4曝气强度应根据供氧量、混合均匀和解决效率等规定拟定。 6.4.9设计消毒设备和消毒接触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6.4.9.1生活污水解决系统宜采用氯片或液氯消素,医院污水宜采用次氯酸钠等消 毒。 6.4.9.2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宜
32、大于30min。 6.4.9.3消毒接触池可兼作二次升压泵的吸水井。 6.4.10设计污泥浓缩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6.4.10.1污泥浓缩池宜采用间断(歇)式。 6.4.10.2污泥浓缩池应设立可排出上清液的设施,上清液宜回流到调节池或泵房前池。 6.4.10.3浓缩池宜设立污泥泥位观测管。 6.4.10.4浓缩池可兼作污泥泵的吸泥井。 6.4.11污泥脱水装置的设立应根据污泥量、环境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有条件时,污泥宜经除灰系统排至灰(渣)场。 6.4.12当生活污水量较小或用地较紧张时,可选用技术成熟、可靠的一体化解决设 施。 7 水量计测和水质监控 7.1 一 般
33、规 定 7.1.1发电厂的用水和排水系统应配置水量计测和水质监控设施。 7.1.2水量计测和水质监控系统的仪器设备、建(构)筑物、信号传输等应按工程的具 体情况配备。 7.1.3水量计测和水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涉及系统配置、应用功能、监控点位 置、水量计测和水质监控设备仪表技术规范等内容。 7.1.4发电厂厂区对外废水总排放口宜为12个。 7.2 水量计测仪表装置 7.2.1各重要用水系统应装设流量表(计)。 7.2.2下列各项排水的排放口应装设排水流量计或排水水量计测设施: (1)排至发电厂管辖外的废(污)水排放口; (2)贮灰场灰水排放口; (3)各类废(污)水重要解决装置的排放口。 7.
34、2.3对流量表(计)应根据用水和排水的特点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流量表(计)应在正常允计的流量范围内和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 (2)与介质的性质、使用场合和功能规定相适应; (3)便于定期检查、维护修理。 7.2.4流量表(计)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流量表(计)产品的技术规定进行设计; (2)当采用人工施测时,必须具有计测水流量的必要条件,以及相应的安全卫 生防护设施; (3)流量表(计)安装地点应具有代表性,且便于计测、检修及不致受曝晒、冰 冻和污染; (4)必要时,流量表(计)可设立旁路管道。 7.3 水 质 监 测 装 置 7.3.1在下列废(污)水排放口,应设
35、立排水水质采样点和监测装置: (1)排至厂外的废(污)水排放口; (2)各类废(污)水解决装置出口; (3)贮灰场(沉灰、渣池)灰水回收及对外排放口等。 7.3.2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以采用人工或自动采样设施。对人工采样,应有必要 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7.3.3选择水质监测仪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电力行业规定的监测项目; (2)便于定期检查和维修; (3)当选用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时,仍要考虑人工采样的措施。 7.4 水 质 监 控 7.4.1水质监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符合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的规定。 7.4.2废(污)水排放水质控制设施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所有的水
36、质控制装置和 设施组成: (1)废(污)水排放口水质监测装置; (2)环境监测站的水质监测设备; (3)废(污)水解决(净化)装置的水质控制设施; (4)其他改善和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和设施。 8 其 他 8.0.1药品的贮存和计量设备应符合SDGJ2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解决设计技 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8.0.2箱、槽、管道设计及防腐应符合SDGJ2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解决设计 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8.0.3对各废水解决系统所需的化验室、仪器、仪表,应全厂统筹考虑。必要时, 可另设现场化验室。 附录A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见表A1和表A2。 表A1 第一类污染物最
37、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注:摘自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表A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除pH值、色度外) mg/L 注:摘自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对于现有火力发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pH值放宽到9.5。 2)为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附录B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参见表B。 表B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除pH值、水温、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外) mg/L 续表B 注:摘自 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附录C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海水水质标准参见表C1和表C2。 表
38、C1 对 海 水 水 质 要 求 注:摘自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表C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mg/L 注:摘自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附录D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渔业水质标准参见表D。 表D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除色、臭、味,漂浮物质,pH值、总大肠菌群外) mg/L 续表D 注:摘自 , 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附录E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参见表E。 表E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除基本规定、水温、pH值、总大肠菌群、苯并(a)芘外) mg/L 续表E 注:摘自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附录F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39、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参见表F。 表F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除水温、pH值及易沉固体外)mg/L 续表F 注:摘自GJ188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 1)括号内数字合用于有城市污水解决厂的下水道系统。 附录G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参见表G。 表G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除浊度、色度、嗅味、总大肠菌群外) mg/L 注:摘自CJ25.1-89生活杂用水标准。 附录H 本规程用词说明 H.0.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规定严格限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 别对待。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40、2)表达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H.0.2本规程中大容量机组是指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大型发电厂是 指全厂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_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参与单位: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重要起草人(按章节顺序排列): 邢静姝、严宣炜、卢本道、朱洪、刘文英、王又昆、王祖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