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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证券从业考试《投资基金》讲义与练习题-第10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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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基金监管 大纲要求:   了解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熟悉基金监管的目标,掌握基金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基金行业监管的法规体系。   熟悉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了解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掌握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监管的内容;了解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掌握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了解对基金登记机构的监管。   掌握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掌握基金销售活动监管的内容;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掌握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的内容。   了解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了解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掌握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掌握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了解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降低系统风险   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   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基金监管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监管原则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步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自律规则为补充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上的监管主体。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则对基金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7年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同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   (一)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二)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职责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通过制定这些规则,对基金当事人实行自律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都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监管。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现行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告中国证监会。   (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一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监管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七,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   第八,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2.内部控制监管   目前,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年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基金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核查,出具年度评价报告中国证监会。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7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二)基金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   1.内部控制监管   2.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6条。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四)办理基金备案   QDII:   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新增)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实施。按该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1周、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另外,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鼓励持续营销,该规定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新增)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包括: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1.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主要掌握):第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第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第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第五,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一二项目规定的比例限制。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不符合比例的,10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7)1家基金通过1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3.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8条)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等等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的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对基金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200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8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三)基金投资交易监管的方式及违规处罚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一、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1.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三)基金行业高级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长的监督管理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1.职责   2.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2.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中国证监会报告: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4.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四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末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6.违法违规处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新增)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基金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收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09年4月1日实施。任职前应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申请注册。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相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章 基金监管(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www.TopS)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A.1% B.2% C.5% D.10% 2. 对在6个月内(www.TopS)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之日起(www.TopS)后,方可使用。 A.连续两次,l0日 B.连续三次,l0日 C.连续两次,5日 D.连续三次,5日 3. (www.TopS)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联络与业务交流工作。 A.基金公会 B.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 C.基金公司会员部 D.基金业行会 4.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www.TopS)天。 A.180 B.100 C.90 D.60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有关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www.TopS)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A.5 B.10 C.20 D.30 6. 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不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www.TopS)。 A.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B.变更名称、住所 C.修改章程 D.计提风险准备金 7.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www.TopS)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A.4 B.5 C.6 D.12 8.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须经(www.TopS)审批。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 C.证券交易所 D.国家工商管理局 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www.TopS)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A.3 B.6 C.9 D.12 1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www.TopS),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www.TopS)。 A.1人,1/3 B.2人,1/4 C.3人,1/3 D.3人,1/2 11.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www.TopS)定期会议。 A.1次 B.3次 C.2次 D.无限制 12. 2007年之后,基金管理公司应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www.TopS)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www.TopS)时可不再提取。 A.5%,2% B.10%,2% C.10%,l% D.5%,l% 13.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时应经(www.TopS)独立董事同意。 A.1/3以上 B.1/4以上 C.2/3以上 D.1/2以上 14. 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www.TopS)。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 15.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www.TopS)。 A.保护投资者利益 B.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C.降低系统风险 D.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16. 我国基金业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以(www.TopS)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B.《证券投资基金法》 C.《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D.《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7.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www.TopS)的离任制度。 A.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 B.基金托管部门中层管理人员 C.董事长 D.基金经理 18.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内容不包括(www.TopS)。 A.基金公司人员的聘任 B.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监控和管理 C.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 D.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19. 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有(www.TopS)。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 C.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D.证券交易所 20.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要求是(www.TopS)。 A.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 B.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C.只有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可以承接QDII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 D.是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1. 只有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www.TopS),才可以承接QDII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 A.商业银行 B.基金管理公司 C.证券投资公司 D.证券交易所 22. 以下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的说法错误的是(www.TopS)。 A.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 B.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C.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 D.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50% 23. (www.TopS)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A.证券管理机构 B.基金业委员会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24. 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不包括(www.TopS)。 A.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是否在基金托管协议中事先与基金管理公司订明相关权责,是否建立并及时维护相关监督系统,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B.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同时又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C.是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D.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是否在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25.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www.TopS)。 A.1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2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www.TopS)。 A.5% B.10% C.15% D.20% 27. 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www.TopS)。 A.5% B.10% C.15% D.20% 28. 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ww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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