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版煤矿平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监视,鼓舞举报严峻平安消费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觉察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觉察的严峻平安消费隐患和有关平安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6000、6001。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展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展保密,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按照举报的严峻平安消费隐患或平安消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峻程度,经平安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故弄玄虚、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截了当责任者。
(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放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备、平安仪器者。
(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消费的责任者。
(四)举报通风设备、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穿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
(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
(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
(八)举报隐瞒消费平安伤亡事故的。
(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消费的。
(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严峻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平安消费。
第六条 举报人能够采取书信、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别人。
第七条 多人屡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能够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响,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关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肃追查责任。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