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参考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一)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为实在标准专项资金治理,保障资金平安、高效运转,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治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治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工程批复材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别情况,务必请示。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材料和文件要求为准。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五
2、、加强审计监视,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工程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展督查,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和采购工程接交。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二)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二、权力行使依照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治理和日常核算工作,工程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立工程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
3、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立(包括平台建立)、人才队伍建立、公共效劳体系建立(包括网络建立、图书信息建立)、根底设备建立。”(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立工程在施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立工程无关的其他开支。”四、所需材料(一)工程申请书;(二)工程计划任务书;(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4、五、受理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治理方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展方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不贴合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要求或故弄玄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六、核准与决定(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二)承办人(A角、B角)依照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通知各部门经办人。七、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
5、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八、公开公示本治理方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治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九、监视检查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标准权力运转制度监视检查方法(试行)执行。十、职责追查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背标准权力运转制度职责追查方法(试行)执行。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财政专项资金治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6、开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立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治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展的治理、监视和绩效评价。第五条县财政局治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详细治理方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治理与申报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工程准入制度,建立工程库施行治理。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工程准入条件为:根本建立类:指按国家关于根本建立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根本建立工程治理的
7、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根底设备建立、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根本建立。其他工程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施行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根底设备建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根本领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工程)、其他。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工程施行单位于每年10月底往常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审批文件
8、,将工程录入工程库。对纳入工程库的工程,依照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工程库。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工程一般应在工程库中挑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结合文件方式申报。如工程库未纳入的工程,务必按规定程序将工程纳入工程库后申报。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工程施行第十一条所有工程施行务必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务必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买卖。第十二条所有工程务必施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
9、定。工程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视和治理。第十三条施行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治理,要与工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的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第十四条工程施行完工后,工程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工程治理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验收,并构成标准的工程验收报告。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工程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工程主管部门和详细使用资金的单位。第十七条工程单位依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工程施行进度,按照
10、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截了当支付到工程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实行保证金制度治理,以保证工程按计划、按预算施行。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工程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视等部门进展复查,工程质量无咨询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咨询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展相应处置。施行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工程,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
11、例分期拨款。有偿资金工程工程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预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工程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照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治理的原则,加强工程本钱核算和资金治理。第二十条工程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工程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品种型:(1)工程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要素妨碍,工程中止或撤消构成的结余资金;(3)工程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工程需跨年度执行,但工程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12、(4)工程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延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工程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工程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治理,单位结转使用。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视检查时,如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顿拨款:(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故弄玄虚,骗取国家资金的;(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妨碍工程建立的;(三)资金未按本方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处和工程建立材料、截留、挪用工程资金或提高建立标准的;(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
13、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的;(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视检查的;(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七)未按规定进展专账核算的;(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九)有严重工程质量咨询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妨碍的;(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标准的;(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材料严峻失确实。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工程资金治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立进度相习惯;资金的使用及治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立资金;工程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
14、支付有关规定进展招标和拨付资金。对虚报工程材料,夸张工程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治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工程,要坚决予以制止。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展跟踪咨询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工程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工程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暂停下一年度工程施行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历。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视检查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视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视治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视。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
15、金投资工程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工程建立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故弄玄虚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平安、合规、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视检查的主要材料如下:(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有无改变工程资金用处;(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立;(五)工程工程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展评估;(六)工程工程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七)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健全;(八)是否建立并坚持严重事项报告制度;(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
16、追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二)配套资金缺乏的,导致工程损失的;(三)同一工程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来源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职责。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个性严峻的,给予开除处
17、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治理使用,按照本方法施行。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专项资金治理制度(四)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开展,依照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方法。一、适用范围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工程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工程。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治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方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
18、依照行业总体开展规划进展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三、专项资金的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工程,依照事业开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工程的材料、计划规模、施行条件、工程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展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表达行业开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依照专项资金科学、标准化治理的要求,关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究引入“政府采购”的治理方法。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处专款专
19、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别情况需改变资金用处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二)治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施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展检查和监视,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三)工程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工程及时进展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工程,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四)专项资金因不同缘故此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五)凡由于治理不善,造成工程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缘故造成工程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的的,
20、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违背财政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展处分。五、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五)水利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标准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治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治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治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详细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治理制度。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好,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
21、主管部门。(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规定,严禁套取工程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工程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展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长一支笔审批,要务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工程建立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工程建立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工程资金治理方法规定。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视治理制度(
22、一)公示制度。关于水利工程工程专项资金,工程施行前工程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工程建立材料、资金情况。(二)定期报告制度。各工程施行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施行进展情况。(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工程执行中存在严峻故弄玄虚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工程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工程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展验收工作。(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背资金治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一)工程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工程资金的及时到位(),工程资
23、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展报账。(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展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工程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三)工程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操纵工程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工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视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购置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否则财务有权回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展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照。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j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