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维修工平安消费责任制 无线通讯维修工必须纯熟掌握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熟悉避灾道路;负责全矿无线通讯系统的平安运转,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恪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负责井上、下所有无线通讯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责。 第2条 使全矿井的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无线通讯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缺点后,要及时进展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3条 熟悉干、支、分线所有线路,掌握线路施工、维护质量标准
2、及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标准。 第4条 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展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第5条 严格恪守煤矿平安规程和无线通讯系统的相关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 第6条 熟悉井下避灾道路,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第7条 参加无线通讯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行,不断改善矿井通讯情况。 第8条 努力学习无线通讯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第9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10条 及时回收和敷设通讯线路。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3、、责任追查 第1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讯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4条 维修工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维修工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觉察主信号不通,造成平安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发生严峻缺点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转,出现质量征询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