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有义务自行通过相关媒介获取不合格食品下架信息,假设觉察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顿运营,下架单独存放,按照不合格食质量量情况,将不合格食品退回厂家(供货商)或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退市记录。严禁食品运营者擅自处理不合格食品。
2、如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通知,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处理,协助食品消费者完成食品召回。
3、食品运营者一旦觉察售出不合格食品,必须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部门,记录停顿运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运营者禁止运营以下食品,如觉察以下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采取退市措施。
(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要明令禁止运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停顿运营的食品,在食品消费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能够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消费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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