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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994939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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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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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展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展焊、割;   3. 焊工不理解焊、割现场四周情况,不得进展焊、割;   4. 焊工不理解焊件内部是否平安时,不得进展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完全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展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点,在未采取实在可靠的平安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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