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旅客运输平安检查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旅客生命财产平安,加强和标准铁路旅客运输平安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平安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平安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展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平安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品种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效劳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
2、品品种及其数量。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平安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施行铁路旅客运输平安检查工作,制定平安检查治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平安。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装备满足铁路运输平安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按照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平安检查设备的装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平安、环保等要求的平安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功能稳定,运转平安。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装备满足铁路运输平安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平
3、安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平安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平安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平安检查工作。回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回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转李物品。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能够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对旅客进展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损害;对女性旅客进展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平安检查人员进展。第九条 平安检查人员觉察可疑物品时能够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平安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宜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能够按照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
4、站平安治理,为平安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施行应对客流顶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缺点等突发情况下的平安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平安检查通道畅通。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第十三条 对疑心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能够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回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第十四条 平安检查中觉察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
5、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第十五条 列车内觉察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平安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平安检查工作秩序、阻碍平安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平安检查治理制度情况加强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有关平安检查治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平安检查情况施行监视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渎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平安检查,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