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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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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工阻碍天气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阻碍天气平安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阻碍天气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阻碍天气活动的平安治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阻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历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获得作业资历的单位进展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阻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标准培训的组织方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标准,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平安本卷须知;根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关于已获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展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阻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平安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通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标准年检的组织方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纳专用检测设备进展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获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么》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标准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平安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立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纳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施行人工阻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施行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施行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展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恪守作业规程和业务标准,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展操作、排除缺点,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缺点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展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精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恪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关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觉察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查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置,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展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消费企业购置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置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打算,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展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消费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恪守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效劳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阻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质量量缘故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消费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缘故,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质量量缘故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平安检查工作,标准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觉察的征询题,应以书面方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阻碍天气作业平安事故处理预案。发生严峻平安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人工阻碍天气治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阻碍天气工作平安责任制度和责任追查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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