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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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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培训,,学习提纲,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要内容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规定三、《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四、《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涉及规划管理法定依据、管理范围、管理事项、工作要求、操作程序、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三层含义:存在一般禁止;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赋予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行政许可应把握的六个方面,第一、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只有基于行政管理管辖职权,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是行政许可的主体。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无申请,即无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意性行政行为。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使权利并获得相关利益。,,行政许可应把握的六个方面第四、行政许可决定的多样性。可能为肯定性、可能为否定性、或者表现为不作为。第五、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附加相应的辅助文件。第六、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规划审批:选址审批规划许可:,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规划行政确认:规划核实,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原则,一、应当遵循法定原则。设定权、实施主体、许可行为内容法定,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三、应当遵循效率原则。行政许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而且应以较小的许可管制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四、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请求赔偿权。,,五、应当遵循监督、责任原则。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其权利时不致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之一,“(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选址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均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设定规划行政审批和规划许可及规划行政确认的法定依据,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依据四:《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临时建设批准文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依据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五、规划核实确认书,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依据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二、审查与决定三、颁发,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除可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采取统一或者联合、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依法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一、通过实行“五大环节并联审批”来缩短审批时间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全过程从总体上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各种审批项目均依托五大基本环节而设置。(非单一线型串联关系,以行政管理类别划分),二、五大环节主办部门及各部门协调机制,五大环节: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四个主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市规划局(规划)、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市建委(设计、验收)。协调机制:主办部门应当加强与各协办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之间的联系人员,建立部门间的建议反馈机制。,,二、纳入试点的范围两类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一是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配套管线除外)、矿山、电网、铁道等工程。特点:跨地域、工程量大、专业性强、安全技术要求高。二是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特点:简单,可并联的审批项目很少。,三、主协办时限,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选址和用地许可各20)、40(方案和工程许可)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发(2010)12号,《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发〔2010〕12号,一、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范围,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二、规划环节的主办事项,《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三、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可能涉及4个部门(事项))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未编制控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2)1: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可能涉及13个部门(事项))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可在重庆消防网下载);(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3)方案设计图说(2份,内容包括实测1: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含消防专篇;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2)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包括现状绿地、大树、古树等情况的说明(3份,附电子文档)。,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附电子文档);(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位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3)建设项目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含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份);(2)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50年一遇洪水位(北碚为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1)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2)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1)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2)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a、《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b、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c、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纳入《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各阶段协办事项及所需材料,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划拨与出让,划拨: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用地。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审批、核准、备案,一、相关规定(一)《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161号令)(二)《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三)《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四)《重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10号)(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审批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概算。核准制:对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备案制:对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二、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材料,3、拟选址范围的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有关政策规定需相关部门提供的批文及书面意见(如拆迁安置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择后自动生成相关表格)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联建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土地获得方式○出让○划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万元)、投资性质、申请内容、申请人声明(1.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许可或审批机关无关;2.所提交的设计图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表达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三、受理机关,各分局,四、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理期限,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五、时效,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选址意见书》未经批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六、效力,《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确定该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的依据。,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一、办理范围(一)取得与《规划条件函》的内容相符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二)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选址意见书》相关要求,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申请材料,(一)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材料,4、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供地的意见,需备案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拟供地的范围。,申请材料,(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材料,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原件1份);(限需要批准、核准的项目)6、土地主管部门意见(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用地性质或指标等内容与城乡规划不符)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材料,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在实施“招、拍、挂”规定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报建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三、受理机关,各分局,四、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理期限,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五、时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六、效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确认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明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法定条件之一。,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一、办理范围(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2、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其它规划要求;3、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限位于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工程);4、符合相关协办部门的要求。,办理范围,(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含附图),其他的应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2、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的要求;,办理范围,3、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全部拆除、未拆除的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4、建筑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二、申请材料,(一)申请预审1、书面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彩色渲染图(2份)5、建筑模型(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的建筑工程及大型建筑工程);6、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预审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二)申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协办部门所需材料(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函》提供),(三)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4、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5、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6、放线测量合同和建筑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三、受理机关,各分局,四、办理期限,(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二)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四)施工图规划复核自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五)验线自收到《放线报告》及附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完成验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情形,在作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要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放、验线,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需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五、时效,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六、效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政工程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不需办理《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管线工程;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材料,3、拟选址范围的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三、受理机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工程的选址申请由市局受理;其他的由各分局受理。,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期限的情形,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五、时效,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选址意见书》未经批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六、效力,《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确定该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的依据。,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一、办理范围对取得了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或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需对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的,进行预审确定规划条件。,二、申请材料,(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材料,3、1:500(长距离市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各1份);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原件1份)(限需批准、核准的项目);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申请材料,(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材料,3、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草案(限《选址意见书》附件中要求进行设计方案预审的建设工程,原件2份,附重庆市独立坐标系dwg格式电子文档);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申请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三、受理机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局受理;其他的由各分局受理。,四、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期限的情形,作出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五、时效,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六、效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确认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明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法定条件之一。,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一、办理范围(一)市政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2、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3、符合相关协办部门的要求。,,(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含附图),其他的应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2、符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的要求;,,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4、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二、申请材料,(一)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3、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彩色渲染图和工程模型(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4、市政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5、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6、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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