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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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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 管 理 档 案 汇 编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数 页码 1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6 2 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通知书 1 3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1 4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15 5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达标现场申报审批表 1 6 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审批表 1 7 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2 8 南京市江宁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申请表 1 9 南京市江宁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 1 10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1 11 附相关文件资料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1 关于转发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加强悬挑式钢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3 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关于转发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5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1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5 南京市江宁区钢结构工程安全施工实施办法 4 江宁区加强建筑工程模板支撑施工安全实施办法 3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达标现场验收办法 2 江宁区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12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 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监督备案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单位公章 )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制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今有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及 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务院[2004]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2005]237号令《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宁建工字[2009]104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序号 申 报 资 料 证书(合同)号 1 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留存) 2 招投标合同备案表(原件审核、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留存) 3 施工承包合同(经备案原件审核) 4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留存) 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留存) 6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审核) 7 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见附表) 安监站审核结论: (公章) 审 核 人: 年 月 日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所属区域 工程类型 结构层次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安全文明 施工目标 建 设 单 位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手 机 单位地址 监 理 单 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手 机 项目总监 手 机 总 包 单 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号 手 机 专职安全员 资格证号 手 机 资格证号 手 机 资格证号 手 机 分 包 单 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手 机 项目经理 资格证号 手 机 专职安全员 资格证号 手 机 分 包 单 位 单位全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手 机 项目经理 资格证号 手 机 专职安全员 资格证号 手 机 备 注 1、工程类型:桩基、装饰、安装、土建; 2、专职安全员配备要求:1万m2及以下或造价在5千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m2或造价在5千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及以上或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1、建设单位应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三通一平、施工围墙、临时用电等);对相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外电线路、市政公用设施等提供有关资料和专项安全措施费或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监理单位应审查现场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及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足额专职安全员,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机械设备布置合理并性能良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和报批手续完善; 4、现场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意 见 建 设 单 位 (公章) 年 月 日 意 见 监 理 单 位 (公章) 年 月 日 意 见 施 工 单 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安全施工前提条件签署意见并盖公司印章; 2、施工单位(申报单位)到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领取本表,并负责按要求填写。填写时字迹公正,表述准确,单位名称应写全称,不得涂改和简化单位名称; 3、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安监站各一份; 4、办理咨询电话02552763557,服务投诉电话02552182678。 附表: 危险性较大的或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备案清单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规模 预计施工起止时间 具体负责人 1 2 3 4 5 6 7 8 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续上表) 说明 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规模和预计施工时间必须填写; 2、表中“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规模”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附件一、二中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规模填写; 3、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不够填写,可另附相关材料; 4、建筑工程中如不含有上述分部分项工程的,应由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上面空格内填写“本项目部对照图纸参数并结合下步施工实际,本项工程不含有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字样,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并分别加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 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通知书 (施工企业): (监理企业): 你们单位承建、监理的 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目前尚未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接通知书后,请于 个工作日内江宁区建筑工程局交易大厅安监窗口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站将按《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业务受理电话: 025-52763557 安 监 科 室: 施工单位签收人: 监理单位签收人: 签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安监科室各一份)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监督备案号: (施工企业): (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你们单位承建、监理的 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已办理,现由我站安监 科担任该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工作,联系电话: 。 该项工程施工前,应及时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向我安监科室报告。我站将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告知。届时,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我站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适时督查。如对我站安监人员及监督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25—52182678。 如不履行报告程序就擅自开工的,我站将按《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申报单位签收人: 签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安监科室各一份)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备案号: 工程: 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明确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项目经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开工报告,提供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三)及时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五)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组织落实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并监督实施;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签发、整改结果的复查及报告制度;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 (四)及时收集和整理安全监督与管理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包括劳务、专业分包)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二)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录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产技能、岗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各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凡建筑面积在5000m2及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要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相关教学制度,并定期开展各类教学活动; (四)严格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凡土建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或其他工程的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五)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9]104号”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编制、审核的批准人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企业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企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下列工程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⑵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⑶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⑶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⑴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⑷吊篮脚手架工程。 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⑹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⑺卸料平台(落地式和悬挑式) 6、拆除、爆破工程 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8、其它 ⑴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⑵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⑶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⑷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⑸预应力工程。 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9]104号”的规定,由施工企业会同监理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共同审核。凡建筑工程中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填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申报表》向工程所监管的安监科室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前要单独按程序规定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要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的相关程序及要求严格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应填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申请单》向工程所监管的安监科室报告。同时,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还应填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向工程所监管的安监科室报告。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适时请专家组成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指导。下列工程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 1、深基坑工程 ⑴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⑵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⑶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⑶跨度30m及以上轻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工程和网架工程。 4、脚手架工程 ⑴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⑴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⑵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⑶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⑷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⑴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⑵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⑶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⑷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安全标志。对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和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模板支撑等分项工程,其搭设所用的钢管和扣件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在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登记; (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并督促其正确使用,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并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施工现场中的所有大中型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模板支撑、各式卸料平台和脚手架等器具在安装搭设完毕后,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留存验收记录。同时,还应定期做好各种检查和防雷接地测试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认真抓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件的验收。建筑主体施工进度至一层模板支撑搭设完毕后,由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表》(见附一)进行自我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监站书面提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条件验收申请》(见附二),待安监站实地检查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验收条件。建筑工程无模板支撑的,其申请安全条件验收的时机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进行。桩基、装饰工程以及其它特殊工程,其安全条件验收的时机应在安监站安监人员进行本方案告知时一并验收; (十一)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临时生活、办公设施的选址和搭设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防火要求,并应建立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十三)规范合法用工,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流动人员管理登记簿; (十四)收集、整理安全技术与管理资料。 第二部分 安全监督 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监督要点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行为监督要点 (一)监理、施工企业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的安全生产行为内容 1、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2、及时、足额给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相关安全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工程、气象和水文观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器具、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监督工程项目监理部履行的安全生产行为内容 1、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监理细则中制定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目标和安全技术的检查措施,以及对施工关键部位(环节)安全的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方案审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等); 3、对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含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大型机械设备资格(资质)的审查审核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审核B类、C类人员的安培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或设施)和材料(如钢管、扣件)的安全检测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情况; 5、对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施工用电、大型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审批情况; 6、对施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管理控制情况; 7、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情况; 8、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留下书面或影像资料;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督施工项目部履行的安全生产行为内容 1、应对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包括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分包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应对各类人员和大型机械设备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和大型机械设备是否具有检测合格证等方面情况; 3、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并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建立及分解落实情况; 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文明施工管理网络、文明施工投入计划、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检查内容、文明施工管理奖惩措施),并按要求设置围档及冲洗台; 6、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并督促项目部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做好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申报、登记、公示、监控与实施工作; 8、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施工用电和各类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验收、登记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的记录; 9、对项目部使用的机械设备、器材和劳保用品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淘汰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10、及时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监督要点 (一)脚手架(含卸料平台)重点抽查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搭设,如基础处理、悬挑梁设置、拉结点材质和数量、作业层脚手板的铺设和平网与立网的挂设等情况;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重点抽查附着支撑设置、防坠及防倾覆装置等; (三)深基坑重点抽查临边防护、坑壁支护、坑边荷载控制等情况; (四)高大模板工程重点抽查支撑系统的搭设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如基础处理、立杆间距、剪刀撑设置、水平杆步距和扫地杆的设置以及搭设所用钢管、扣件有无检测合格报告等情况; (五)施工用电重点抽查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漏电保护器的选择与配置、配电线路架设、安全电压使用等情况; (六)各式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机重点抽查是否持有经检测单位颁发的检测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安装防护门和进出料口的卸料平台及通道安全防护等情况; (七)塔吊重点抽查是否持有经检测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使用登记证、附墙装置、联络信号、多塔作业、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等情况; (八)安全防护重点抽查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各类防护棚的搭设、临边洞口防护及职工正确使用“三宝”情况; (九)文明施工重点抽查现场围档、封闭管理、场地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台设置、材料堆放、消防设施配备、生活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情况。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评价 一、评价依据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价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和(JGJ/T77—200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二、评价时间 (一)基础阶段评价: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40%,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书面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科室; (二)主体施工阶段评价:主体结构至三分之一高度和主体结构封顶前或主体工程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分别提前三天书面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科室; (三)装修阶段评价:外装饰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或内装施工完成工作量的40%,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书面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科室。 三、标化验收 (一)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完成主体封顶(轻钢结构工程、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工程和网架结构工程的屋面板安装结束),且经监理单位对照《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达标现场申报审批表》检查达标后,方可向安监站申报达标工地的验收。安监站监督科室应结合基础阶段和主体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的实情进行评价,以加权后的综合得分作为达标工地的验收依据; (二)单项桩基础、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在完成工作量的50%,可以申报达标工地的验收; (三)综合得分7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现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若工程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可到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领取标化证书。 四、文明工地申报评比 (一)对综合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地,可向区安监站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由区文明工地考核小组组织核查后报市建工局审定; (二)对己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同时该项工程也具备省级或国家级文明工地条件的,由建筑企业申报,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统一推荐上报; (三)凡工程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在有关建筑(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律不得参加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的评比。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评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评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记价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标准表》进行; (二)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量70%的,可向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提出申请; (三)由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和相关单位组成的考评组,参照相关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考评; (四)由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进行测定。 第四部分 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 一、事故隐患处置 (一)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按下列四种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1、一般项目未做到的,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防范提示单》; 2、保证项目未做到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下发《建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保证项目未做到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下发《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书》; 4、逾期未整改的、不执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施工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 1、发现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2、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且以“工程暂停令”的形式发出,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共同要求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带相关书面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监理企业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和处理: 1、对所指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按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签发单位; 2、对收到《工程暂停令》的,必须暂停施工,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监理单位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对收到《建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书》的,必须立即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填写《整改完成报告书》或《建筑工程复工申请报告书》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复查。经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二、事故处理 (一)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亡人事故、人员等级伤残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区安监站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并保护好现场,不得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 (二)施工企业应积极救治伤员,认真处理善后事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施工企业要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整改,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 廉政责任 区建筑安全生产安监站与有关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遵守以下廉政建设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提供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好处费、辛苦费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以单位或单位职工名义推销或接受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机械及材料和介绍专业施工队伍;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嫁、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我站委派安监 科,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联系电话: 。对我站工作若有意见和建议请拨打025-52182678。 附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表》 附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条件验收申请》 备注:本方案中涉及到的相关表格可在“江宁建工网( →“资料下载”→“安监站安全资料”上下载。 单 位 名 称 签收人 电 话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年 月 日 (本方案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安监站各一份) 附一: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条件审查表(一) 项目名称: 审查时间: 监督备案号: 序号 审查项目 实体部分 1 现场环境 施工围档、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有、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无)设置安全稳固封闭的围挡,高度(是、否)符合标准:城区为2.5米,其他路段为1.8米。 2 现场道路 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及场内主要干道(有、无)进行硬化处理;大门口(有、无)设置冲洗平台并配备冲洗设备。 3 现场标牌 (有、无)悬挂七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佩戴安全帽警示标志图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有、无)悬挂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牌。 4 塔 机 (有、无)按程序编制、审核和审批拆装方案;(有、无)按程序编制、审核和审批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无)检测合格证;(有、无)使用登记证;(有、无)登记备案证;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有、无)持证上岗;(有、无)安全技术交底;(有、无)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 施工用电 (有、无)按程序编制、审核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有、无)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要求;动力照明(有、无)分开设置;(有、无)采取TN—S保护接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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