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2010年度)
目 录
一、综合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1)
2009年4月16日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4)
2009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5)
2009年4月22日 国税发[2009]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7)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3)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14)
2009年5月21日 鲁国税发[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9)
2009年6月2日 财税[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9)
2009年6月4日 国税函[2009]3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0)
2009年6月16日 财税[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1)
2009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9]3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32)
2009年7月31日 财税[200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2009年12月4日 国税函[2009]6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2009年12月25日 财税[200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8)
2009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9)
2009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40)
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13)
2010年4月30日 鲁国税函〔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2010年5月10日 国税函〔2010〕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42)
201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42)
2010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问题的公告 (42)
201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特定行业或企业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73)
2009年4月7日 财税[200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73)
2009年4月17日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76)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77)
2009年5月31日 国税函[2009]3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79)
2009年6月1日 财税[200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80)
2009年6月4日 国税函[200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2009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9]3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81)
2009年8月20日 财税[2009]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 (84)
2009年8月21日 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86)
2009年8月21日 财税[2009]1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山东省
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等16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87)
2009年10月28日 鲁财税[2009]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88)
2009年12月8日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9)
2009年12月24日 财税[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91)
2009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9]7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2)
2010年1月5日 财税[2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2)
2010年1月26日 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2010年4月19日 国税函[2010]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95)
2010年4月26日 财税[2010]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
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5)
2010年4月30日 鲁国税函[2010]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98)
2010年5月6日 国税函[201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5月12日 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5月12日 国税函[2010]20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9年度上缴服务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5月13日 鲁国税函〔2010〕18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99)
2010年5月13日 鲁国税函〔2010〕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99)
2010年6月30日 财税〔2010〕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2)
2010年7月21日 财税[201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及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居民企业认定
问题的批复 (99)
2010年7月30日 国税函〔2010〕3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99)
2010年9月3日 财税[2010]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9)
2010年9月6日 财税[2010]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9月6日 财税[2010]77号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10月11日 财企[2010]2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10月25日 财税[2010]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9)
2010年10月25日 财税[2010]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99)
2010年10月25日 财税[2010]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
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99)
2010年11月2日 财税[2010]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11月5日 财税〔2010〕6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单位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99)
2010年11月30日 鲁财税[201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10〕623号
三、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
2009年4月22日 国税函[2009]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103)
2009年4月24日 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
2009年4月24日 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107)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109)
2009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9]8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0)
2009年5月4日 鲁国税发[200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11)
2009年5月15日 国税函[2009]2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 (112)
2009年5月18日 鲁国税发[200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115)
2009年7月27日 国税函[2009]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116)
2009年10月10日 国税函[2009]5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116)
2009年11月11日 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17)
2009年12月2日 财税[2009]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试行)的通知 (118)
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9]16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1)
2009年12月31日 鲁财税[2009]12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5)
2010年2月2日 鲁国税函[201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126)
2010年2月12日 国税函[2010]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 (127)
2010年3月2日 鲁国税发[201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28)
2010年3月2日 国税函[2010]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129)
2010年3月4日 财税[201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129)
2010年4月21日 国税函[2010]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31)
2010年5月13日 财税[20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133)
2010年5月13日 财税[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133)
2010年6月2日 国税函[2010]25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的通知 (134)
2010年6月7日 鲁国税发[201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185)
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99)
2010年7月23日 财税[2010]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9)
2010年9月27日 财税〔201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99)
2010年10月22日 财税[2010]84号
四、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86)
2009年4月29日 国税函[2009]22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188)
2009年4月30日 鲁国税函[200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189)
2009年5月31日 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190)
2009年7月6日 国税函[2009]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0)
2009年7月14日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192)
2009年7月17日 国税函[2009]38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203)
2010年3月19日 鲁国税发[2010]6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通知 (203)
2010年4月30日 鲁国税函〔201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
2010年5月6日 国税函[201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13)
2010年5月28日 国税函[2010]2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理的意见 (139)
2010年7月12日 鲁国税函〔2010〕2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139)
2010年8月2日 鲁国税发〔2010〕12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信息
登记制度的通知 (139)
2010年11月11日 鲁地税发[2010]79号
一、综合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9年4月16日 财税[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十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22日 国税发[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六、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七、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六)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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