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胶合板的交收采集
概况:
胶合板(俗称:多层板):Plywood,家具常用材料之一,是一种人造板。一组单板通常按相邻层木纹方向互相垂直组坯胶合而成,通常其表板和内层板对称地配置在中心层或板芯的两侧。用涂胶后的单板按木纹方向纵横交错配成的板坯,在加热或不加热的条件下压制而成。层数一般为奇数,少数也有偶数。纵横方向的物理、机械性质差异较小。常用的有三合板、五合板等。胶合板能提高木材利用率,是节约木材的一个主要途径。亦可供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建筑和包装箱等作用材。
临沂市是全国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和出口基地,胶合板是沂蒙革命老区第一大出口商品,年出口创汇15亿美元,占山东省出口总量的71%,占全国出口总量的30%左右,产品畅销美国、欧盟、东南亚、非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1月至6月,临沂市出口胶合板1.30万批、7.45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5.42%、19.97%。
胶合板是以山樟、柳桉、杨木、松木等木材为原料,将旋切形成的单板或由木方刨切成的薄木,胶粘成纤维方向互相垂直的多层板状材料。胶合板作为木材加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将木材加工工业从单纯改变木材自然形状发展到改善木材结构、性质,能够提高木材利用率,因此在建筑装饰、家具制造、车船制造以及包装等行业都有应用。
胶合板的分类方法很多,根据其结构不同可分为单板胶合板、木芯胶合板以及复合胶合板,单板胶合板厚薄可调,大部分为建筑模板,少部分为室内用和其他用途;木芯胶合板包括细木工板与层积板,更具实木特性,同等强度下用胶少,质地轻,吸声,绝热;复合胶合板是使用刨花板、纤维板为芯板,正反贴面而成。另外根据胶合板加工方法及用途不同还可分为普通胶合板和特种胶合板。
细木工板分类情况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板芯结构
实心细木工板、空心细木工板
板芯拼接状况
胶拼细木工板、不胶拼细木工板
表面加工状况
单面砂光细木工板、双面砂光细木工板和不砂光细木工板
使用环境
室内用细木工板、室外用细木工板
层数
三层细木工板、五层细木工板和多层细木工板
用途
普通用细木工板、建筑用细木工板
甲醛释放量等级
E0级细木工板、E1级细木工板和E2级细木工板
资料来源:GB/T 5849-2006《细木工板》
指定交收仓库仓储及出入库最高限价
仓库名称:
商品名称:胶合板
收费项目
计量
主要作业内容
最高限价
平板汽车入库
元/张
由汽车内至库内并码垛的全部费用
0.325
平板汽车出库
元/张
由库内垛位至汽车内的全部费用
0.325
拆包
元/件
配合质检查验、交易商验货
或运输过程中脱落的包装
20
打包
元/件
配合质检查验、交易商验货
或运输过程中脱落的包装
20
托盘
元/个
运输过程中损坏的托盘须更换
30
制单费
元/张
0.1
检疫费
元/张
检疫证办理
0.25
仓储费
元/张天
0.035
指定质检机构检验与取样最高限价
质检机构名称:
商品名称:胶合板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最高限价
外观质量
元/批次
300
厚度尺寸及偏差
元/批次
400
浸渍剥离性能
元/批次
200
含水率
元/批次
200
甲醛释放限量
元/批次
600
取样费用(含交通费)
取样要求两人以上,具体费用由客户与质检机构协商
其它
第一部分:质量标准
胶合板(HBB)参数说明
商品代码:HBB
商品名称:胶合板
商品简称:胶合板
商品等级:一等品、E1级
规格尺寸:2440×1220×16(mm)
板芯材质要求:杉木,杨木
上市时间:2014年3月17日
交易时段: 日盘 9:30-11:30 13:30-15:30 (周一至周五)
夜盘 19:30-22:30(周一至周四)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价单位: 元/张
最小交易单位:50张
最小变价单位:0.05元/张
交易合同成交价格:商品的净价(即交易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的0.06%
交易合同订金:电子交易合同金额的20%
开市日涨跌幅度限制: 开市指导价±8%
每日涨跌幅度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最小交收数量:1500张
交收申报数量:1500张的整数倍
交收手续费:0.03元/张
交收申报时间:15:30—15:45
延期交收补偿费率:0.05%
交收订金:交收货物价值(按交收当日含增值税结算价计算)的20%
指定交收品牌:
基准交收仓库:
第二部分:交收合同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胶合板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胶合板
1.2 商品代码:HBB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胶合板数量(单位:张):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胶合板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张。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胶合板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胶合板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胶合板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交收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交收质量标准
6.1、适用范围
6.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收的胶合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要求等。
6.1.2本标准适用于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东林交所胶合板现货交收的商品为实心、胶拼、双面砂光、室内普通用途的五层细木工板(含标准品和替代品)。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849-2006 细木工板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6.3、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5849-2006、GB 18580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6.4、质量要求
6.4.1外观质量符合GB/T5849-2006一等品的要求;
6.4.2厚度尺寸偏差符合GB/T5849-2006产品规定的要求;
6.4.3浸渍剥离指标符合GB/T 5849-2006的要求;
6.4.4含水率指标符合GB/T 5849-2006的要求。
6.4.5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限量标志
执行标准
试验方法
限量值
E1
GB 18580
干燥器法
≤1.5 mg/L
E2
≤5.0 mg/L
6.5、试验方法
6.5.1 抽样规则
外观质量抽样按GB/T5849-2006要求执行;
厚度尺寸任意抽取5张,按GB/T5849-2006要求进行检量;
其它指标抽样按GB/T5849-2006执行。
6.5.2检验方法
按GB/T5849-2006的要求执行。
6.6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
按照GB/T5849-2006的要求执行。
七、合同订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交付合同订金,合同订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交收细则(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足额“注册仓单”的;
10.2.2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的;
10.2.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胶合板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胶合板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胶合板商品代码HBB。
二、胶合板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50张,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张,最小变价单位为0.05元/张。
三、胶合板交易手续费为电子交易合同的0.06%。
四、胶合板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500张,交收申报数量为1500张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03元/张。
五、胶合板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15:30-15:45(北京时间)。
六、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
第三部分:指定检验机构
序号
指定检验机构名称
指定检验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临沂产品质量检验所
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武汉路与蒙河路交汇处
0539-2656100
2
3
第四部分:交收细则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胶合板交收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收秩序,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胶合板产品经营资质及与胶合板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 交易中心交收
第四条 交收申报及系统配对
(一)在每交易日15:30-15:45,持有胶合板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商客户端“交收申报”模块提出交收申报。
(二)在每交易日15:30-15:45,买方和卖方交收申报数量及方向按照该交易商净订货情况进行申报,即若该交易商买订货大于卖订货时,其交收申报的方向为买交收申报,最大交收申报的数量为买订货减去卖订货的数量;若该交易商卖订货大于买订货时,其交收申报的方向为卖交收申报,最大交收申报的数量为卖订货减去买订货的数量。
(三)胶合板的最小交收单位为1500张,并按最小交收单位整数倍进行交收申报。
(四)在每交易日15:30-15:45,买方交易账户下须有不少于全额货款及交收手续费之和的可用资金方可进行交收申报;卖方交易账户下须持有足额《注册仓单》,同时有不少于交收保证金及交收手续费之和的可用资金方可进行交收申报。
(五)胶合板的交收保证金为申报当日的含税结算价×交收申报数量×20%;
(六)在每交易日15:30-15:45,未申报成功的交收申报可进行撤销,已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进行撤销。
(七)在每交易日15:30-15:45,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配对。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
(八)在每交易日15:30-15:45,买方和卖方交收申报成功的,交易系统自动冻结买方账户内对应交收申报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卖方相应的足额仓单和交收保证金。交易系统自动收取相应交收手续费,并在客户端“交收申报”模块实时显示交收申报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等状态。
第五条 交收申报成功的交易商按照以下流程履行交收义务,胶合板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一)将交收申报后系统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0交收日,交收申报成功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1、D2…D20交收日,其中D16交收日为交收起始日,D20交收日为最后交收日。
(二)D1交收日收市前,交易中心根据交收申报结果向买方传真《买方交收通知单》,向卖方传真《卖方交收通知单》,通知交易商具体交收数量及具体交收起始日和最后交收日。
(三)D16交收日收市前,卖方应结清至D19交收日(含)的相关仓储费用。
(四)D16交收日,交易中心按“大数先配,数量取整,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配对。买卖双方的交收成交量分别从大到小排序,若交收成交量相同,则按照订货量从高到低排序;若订货量相同,则按照订货平均价从高到低排序。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五)D16交收日收市后,交易中心按照“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根据配对结果进行货款划拨及货权转移。交易中心在确认卖方已经结清至D19交收日(含)的所有仓储费用后,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并将交收首付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帐户上。
(六)D16交收日,交易中心向买方分配《注册仓单》,并开具相应《提货单》至买方。买方收到《提货单》后,填写相应的《提货告知单》,并在《提货告知单》中选择提货或转注册仓单等方式。
(七)D19交收日收市前,买方持《提货单》到仓库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确认单》及向卖方提交《买方开票信息通知单》。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货物的异议申请。
(八)D20交收日上午收市前,卖方根据《买方开票信息通知单》的内容向买方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再次提交《交收确认单》。
(九)D20交收日收市前,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交收确认单》和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用支付确认单》后将交收余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帐户上。如遇交收异议等特殊情况,交易中心可以延长交收货款给付时间。
第六条 胶合板交收货款按照申报当日胶合板含税结算价计算
胶合板实际交收货款=申报成功当日胶合板含税结算价×申报成功数量+单位升贴水合计×申报成功数量
胶合板交收首付货款=实际交收货款×60%
胶合板含税结算价=胶合板当日结算价×(1+胶合板增值税税率)
第七条 发票事宜
(一)若买方对交收的胶合板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20交收日上午收市前,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出交收胶合板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若D19交收日买卖双方仍存在争议,则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具发票。
(二)D20交收日上午收市前,卖方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处领取的,卖方先将发票传真或扫描后发送至交易中心及买方,然后卖方将发票邮寄给买方,并将邮寄存根传真至交易中心及买方,由卖方承担发票平邮费用。
(三)买方在收到发票传真或扫描件件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票的,须在D20交收日收市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确认单》,并在该单据上注明异议内容。
(四)D20交收日收市前买方未提供开具发票资料或交易中心未收到买方对发票提出的异议,交易中心在D20交收日收市后将对应胶合板的交收余款划转至卖方帐户。如果买方对发票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在异议得到解决并收到买方通知后,划转卖方的交收余款。
(五)若买方要求开具运费发票的,由买方与指定交收仓库、物流或快递公司联系开票事宜。运费发票涉及的纠纷由双方协议商定,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三章 自行交收
第八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自行交收,自行交收价格为买卖双方提交自行交收申请当日的结算价。其交收方式、质量检验、货款支付、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仓单
第九条 胶合板《注册仓单》最小注册数量为1500张,以最小注册数量的整数倍进行注册。
第十条 胶合板注册仓单要求
(一)用于胶合板合约交收的商品为实心、胶拼、双面砂光、室内普通用途的五层细木工板。
(二)外观质量符合GB/T5849-2006一等品的要求。
(三)胶合板规格尺寸:2440*1220*16mm;厚度尺寸偏差符合GB/T5849-2006产品规定的要求。厚度替代品升贴水如下:
厚度
替代品升贴水(元/张)(含税)
15mm
-10
17mm
+10
18mm
+20
(四)浸渍剥离指标符合GB/T 5849-2006的要求。
(五)含水率指标符合GB/T 5849-2006的要求。
(六)甲醛释放量符合GB/T 5849-2006的E1级要求;替代品升贴水如下:
甲醛释放限量标志
升贴水(单位:元/张)(含税)
E2
-30
(七)板芯材质要求为杉木和杨木。替代品升贴水如下:
板芯材质
替代品升贴水(元/张)(含税)
桐木
-20
(八)外观质量抽样按GB/T5849-2006要求执行;厚度尺寸任意抽取5张,按GB/T5849-2006要求进行检量;其它指标抽样按GB/T5849-2006执行。
(九)标志、标签、包装和贮运按照GB/T5849的要求执行。
(十)胶合板的仓单有效期为4个月,有效期满必须注销。
(十一)胶合板交收标准品每5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替代品厚度为15mm的每6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厚度为17mm或18mm的每5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每一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胶合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交收时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收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十一条 胶合板注册仓单生成
(一)交易商将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交易商联提交到交易中心,并提交注册仓单申请表。
(二)同时提供《质量承诺书》复印件(加盖红章),在该《质量承诺书》中应注明“本公司承诺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所提供的商品承担全部质量和法律责任”。
(三)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十二条 已经交收的胶合板再次用于交收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仓单》手续。转注册仓单的买方需持《提货单》、《入库申请单》及《提货告知单》到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签发《存货凭证》,并到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仓单手续。
第五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三条 入库申请
(一)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入库申请单》。
(二)入库申请的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代码、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级、拟入库日期等。
(三)交易中心审核《入库申请单》的内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审核通过后将《入库申请单》传真至指定交收仓库。
(四)指定交收仓库收到《入库申请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库容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审核通过后将《入库申请单》传真至交易商。
(五)指定交收仓库要求缴纳入库申请定金的,交易商需向指定交收仓库支付入库申请定金。入库申请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申请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入库申请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申请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入库办理
(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中心及指定交收仓库批准的《入库申请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胶合板到库验收时,卖方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三)用于交收的胶合板入库时,其包装上须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商标、等级、甲醛释放限量级别、规格、张数、产品标准号、板芯材质、厂址和生产日期等。
(四)胶合板注册仓单日期距交收品生产日期不超过4个月,每批交收胶合板的生产日期以最早日期为准,外围需覆盖防潮塑料层,且须做好防火、防潮和防蚁工作。
(五)卖方按照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胶合板入库时须向仓库提交由指定品牌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交收仓库核验单证无误后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其在交易所预留的印鉴。《存货凭证》上需注明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代码、商品名称、数量、入库日期、生产日期等内容。《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须有相应的码单及货位号。
(六)胶合板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胶合板的质量和数量,非因胶合板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仓储胶合板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存货凭证》对应的胶合板只有凭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单》才可提取。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应到库监发。交易商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匹配,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章 交收费用
第十八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胶合板的交收手续费(单边)为0.03元/张。
第十九条 胶合板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经交易中心核定、公告后执行。
(一)仓储费由交收仓库向货主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收取。D19交收日前(含),仓储费用和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商(卖方)承担,之后由提货交易商(买方)承担。
(二)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一次付清。
第七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应当在D19交收日收市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一家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买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承担交收违约责任,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支付的货款进行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20%。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承担交收违约责任。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应开票含税金额-已开票含税金额)×20%。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卖方应承担交收违约责任。卖方对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货物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换货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无法提供符合标准的货物,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货物价值×20%。
(四)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最大违约电子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合同价值5%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五部分:交收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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