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江宜桦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理论.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982679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6.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宜桦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理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江宜桦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理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宜桦: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理论 ——2005年5月24日华东师大演讲 标签: 民族主义 ● 江宜桦       一、民族、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          当前学界讨论国家认同的文献,多半与“民族”及“民族主义”的研究有关。这个理由我们已经在上一章约略提及:“国家”的狭义用法是专指西方近代兴起的“民族国家”。当我们以“民族国家”为“国家”的同义词,要了解国家认同自然就得先了解民族国家的历史起源与确定意义。尽管笔者不同意目前这种主流的定义方式,我们还是要仔细分析此类作品的论旨,并检讨它们所导引出来的问题。否则我们无法说明为什么以民族主义的思惟去理解国家认同问题的处境,可能是一种弊大于利的途径。     目前针对民族及民族主义问题所发表的重要研究,主要是由历史学者、社会学者、人类学者等提出。政治学家(特别是政治哲学家)在这一方面的贡献还不算丰富。历史学者重视的是民族国家的兴起过程,一方面要解释这种政治组织形态与先前西方历史出现过的城邦社会、庄园封建等有何不同,另方面要分析促成民族国家崛起的历史因素有那些。有的历史学者比较强调思想观念的影响或知识阶层的作用,有的则认为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才是民族国家兴起的决定因素。前者与政治学家对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研究若合符节,后者与社会学家对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研究自然接榫。在社会学者看来,民族主义与其说是一种意识形态运动,不如说是近代社会急遽变迁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这个现象以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现代化历史为背景,突出了现代国家因应社会经济变迁而展开的种种作为,而以形成某种大范围的民族想象为其巅峰。与此关注焦点近似的是社会人类学者,但人类学者着重人群社会语言符号系统的变迁,以及此等演变在社会行为上的整体意义。相较于这些学科的努力,政治学家通常比较注意民族国家为世界政治秩序带来的挑战,他们关心民族自决如何落实、种族屠杀如何避免、以及多元族群社会的政治稳定如何获致等等问题。政治学家(及政治哲学家)在了解「民族国家」的起源上必须借助(或甚至依赖)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只有在讨论“国家认同”与民族国家的关联时,才能提出较有创意的问题。     “民族主义”的历史社会学研究在过去十几年间有了长足的进展。笔者没有能力逐一讨论它们的个别贡献,只能就“民族”的意义,民族、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的关系这两个主要问题先整理出一些代表性的说法。我选择的作品是 Ernest Gellner 的《民族与民族主义》(1983)、Benedict Anderson 的《想象的共同体》(1983, 1991)、E. J. Hobsbawn 的《一七八○年以来的民族与民族主义》(1990)、以及 Anthony D. Smith 的《国族认同》(1991)。这些作品都是各相关领域的现代经典,但是每位作者的识见可以说同异互见。我将尽力忠实转述他们的见解,以便稍后对照政治哲学家 David Miller 及 Yael Tamir 针对同一问题所提出的规范性论述。     Gellner 在他的名著一开头就直接了当地宣示:“民族主义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原则,主张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必须一致”(1983:1)所谓“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合一”,指的是同一民族的人群应该建立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国家,而一个国家也必须设法使其成员由同一民族所构成。最起码民族主义要求一个国家的统治权不能落于外人之手,否则就是对民族主义原则的莫大侵犯。据此,民族主义可以用一种普遍主义式的道德命题表现:它要求的不只是某一特定民族的政治自主,而是“让所有的民族都有它们自己的政治归属(political roofs),让所有的民族都不必包含外族在内”(1983:1-2)。不过,问题当然没有这么简单。在现存的世界秩序中,民族的数目远远超过国家的数目。因此许多民族根本还没有(或许永远没有)机会成立自己的国家,“民族主义并非同时可以被满足的”。如果所有的政治国家与文化民族都执意追求“合一”,它们或者必须诉诸杀戮与驱逐,或者必须贯彻同化政策,而这些手段显然不是现代人所能轻易接受的。     尽管如此,Gellner 还是认为民族主义的原则是一个有效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与近代西方社会的变迁环环相扣。Gellner 以“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作为理解近代西方历史发展的枢轴。在这个过程中,西方人由于工业生产的刺激与需要,促使识字率普遍提高,以便供给足够的技术工人与管理人才。同时,商业活动的扩展与资本主义体系的逐步建立,也要求市场规则及经济理性的原则必须为人们所接受。工商业快速发展的效果包括都市化、科层化、标准化与同质化。整个西欧地区渐渐摆脱传统地域成员联系紧密、文化认同分殊的格局,同时又酝酿了一种相对客观而理性的“高级文化”(high culture)。所谓“高级文化”,乃是一套通用的语意系统。它以抽象、普遍、形式化、规格化的方式形塑人际沟通的符码,使广大群众可以共享确定的规则,运用它们以表达并诠释各种信息。“对于生活于工业化社会中的人而言,学习如何切当运用这高级文化,以及在其中被肯认,遂是生命中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成就:这学习与成就是他个人就业、取得法律上与道德上意义的公民身份,以及参与社会的各色各样的活动的先决条件。职是之故,个人就获得其认同的高级文化,而且渴望安居于一政治单元(意指国家或一政治共同体),在这个地方,各种形式的官僚科层制依照这套相同的文化用语而运作。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个人期望他置身的领域能有所改变,而能符合上述之情况的要求。换言之,他是一位民族主义者”。[ 这一段 Gellner 对「高级文化」的界定,乃引自蔡英文(1998:25)。] 换言之,透过这种“高级文化”的普及,西方社会才有办法支撑日益蓬勃的工商业活动。而我们关心的民族主义,也是在此一背景下产生。 Gellner 说:     当一般的社会条件逐步迈向标准化、同质化,而中央支持的高级文化又普及于整个人群社会,而非仅限于少数菁英阶层,我们就会看到某种时机成熟了 —— 由受教育人士所认同的一致性文化成了一种机制,为人们热烈而主动地加以认同。这种文化似乎也成了政治统治正当性的依附所在。从这个时候开始,任何政治势力对此等文化边界的侵犯都会被视为可耻之事(1983:55)。     Gellner 认为民族的概念就是在这种“文化整体不容政治势力侵犯”的民族主义气氛中才得以确定。从高级文化与中央政治组织的关系来看,民族主义不是民族所制造出来的东西;相反地,应该说是民族主义产生了民族。Gellner 发现现代国家是因应农业社会发展至工业社会的变迁中,为了确立“高级文化”的持续扩散,从而产生的现代政治组织形态。这种政治组织进一步利用普及的高级文化,营造出超越封建范畴的民族想象与联系,最后造就了所谓的民族。因此民族与民族主义都不可能出现在农业社会,而必然出现在工业化、资本主义化之后的国家秩序中。民族主义表彰了一个汇合政治力量与文化单元的努力,而民族则是这个庞大工程的巅峰。[ 关于 Gellner 理论的详细分析,可参阅蔡英文(1998)。]      在 Gellner 出版《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同一年,Benedict Anderson 也发表了极具份量的《想象的共同体》。更巧合的是 Anderson 也是从近代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变迁来解释民族国家的起源,因此虽然他的马克斯主义色彩明显不同于 Gellner,两个人的民族主义理论却是经常被人相提并论。Anderson 自始承认民族、民族性与民族主义都极难确定、极难分析,不过如果我们不要把民族主义想得太神秘,他倒是愿意以人类学的精神,试着将民族界定为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an 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所谓“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包含几个重要的特征。首先,它是“想象的”,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民族,其成员也不可能认识大部分的同胞、遇见他们、或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在每个人的内心,却有着大家共属一体的想象”(Anderson, 1991:6)。换句话说,只要是范围超过面对面接触的人群聚合,基本上都具备“想象共同体”的特质。第二,民族的想象有一定的疆域,它不可能无限制扩大到包括全人类。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曾经接近于全人类的想象共同体,不过由于教会缺乏一个与之相应的统一政权,因此毕竟不同于民族。这点进一步点出了民族的第三个特征:它是被想象成拥有主权的。主权观念在宗教改革之后才逐渐萌芽,表达了某些范围有限的想象共同体追求政治自主的决心。它们对外排除教廷的影响,对内整合地方势力的反抗,产生了一个具有主权条件的国家。最后,民族的“共同体”特质还传达了某种平等的同胞手足之情谊。尽管每一个民族实际上永远有内部的宰制与剥削,但是这些现实却不至于妨碍民族被想象成一种平等的人群聚合(1991:6-7)。     Anderson 关于这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之历史根源,有一个十分令人深省的解释。他认为近代民族意识的勃兴必须从中世纪基督教-拉丁文化的淡出开始观察。从消极的层面来看,有三个因素颇足以说明中世纪秩序的崩解。一个是拉丁文本身的古典化,使这种语言逐渐脱离一般神职人员以及日常生活的使用需要。第二个是宗教改革运动的扩散,使各地区新教徒大胆以民间方言传布圣经,并适时开发了一大群具备基本读写能力的读者。第三个是各地的中央行政组织不约而同采用本国语为宫廷或官场的正式语言,从而加速了“国家”语言(虽然还不算“民族”语言)的兴起。这三个因素使拉丁文化失去其主导性地位,但是如果要从积极(正面)的角度来解释民族的形成,还必须了解另外三个因素: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印刷技术、人类语言的分歧性。Anderson 认为后三者的交互作用使得民族这个“想象的共同体”成为可能(1991:37-42)。     人类语言的多样与分歧是一种自古以来的宿命,我们无从了解为何世人自始被这种宿命所制约,我们只知道语言的多元分歧使得即使印刷术加上资本主义产销网络也无法突破人群必然只能形成有限的疆域。印刷术的发明与运用当然影响深远,它使得各地的主要本土语言(vernaculars)得以统一、定型,成为相应范围内人们读写沟通的媒介,并且在无形中消灭了更小范围的地方语言(dialects),使民族成员产生一种“我群”的想象联结。此一技术配合近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形成了 Anderson 一再强调的“印刷资本主义”(print-capitalism),其力量足以创造出“想象共同体”的社会感情基础。具体地讲,原来互不认识、互不往来的人群,由于阅读了同一书籍或报纸,开始关注这些媒介所提供的问题。因此在这些印刷媒介(透过资本主义式流通)所及的范围内,酝酿出一种休戚相关的“同族”(co-nationals)之想象,这种想象性共同文化与掌握语言权力的政治组织互为表里、交相作用,刺激了近代西方民族的诞生(1991:42-46)。     Anderson 关于民族形成的理论当然远比上述因素分析复杂,不过这个部分却是他的《想象的共同体》最脍炙人口的部分。就本书的关切来讲,Anderson 所强调的“想象”成分,与 Gellner 所着重的「发明」成分类似,都突出了民族(以及民族主义)人为建构的性质,这点与 Hobsbawn 的理论前后呼应,却与 Anthony Smith 的族群根源说颇有出入。Hobsbawn 在《一七八○年以来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一书中强调他基本上同意 Gellner 的民族主义理论。他不仅认为民族是一项「特定时空下的产物」,而且断言民族主义早于民族的建立。用他的话说:“并不是民族创造了国家和民族主义,而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1990:9-10)。只不过,Gellner 比较重视传统社会转型到工业社会过程的质变,而 Hobsbawn 则将焦点指向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西欧所经历的政治社会变动。     Hobsbawn 考察“民族”一词在罗曼语系出现的记录,发现现代意义的“民族”和“国家”都是一八八四年以后的新词汇。在一八八四年以前,“民族”的意义是指“聚居在一省、一邦或一王国境内的人群”,或指“外邦人”。它的古老含意与血缘亲属或出生地域有关,原来可用以表示任何大型的自足团体(如行会或合作组织)、外商集团或中世纪大学中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但是从一八八○年左右开始,各种大字典已逐渐将“民族”界定为“辖设中央政府且享有最高治权的国家或政治体”,或“该国所辖的领土及子民,两相结合成一整体”。换言之,一个拥有最高统治权且普为子民承认的政府已成为定义民族的重要因素(1990:14-16)。Hobsbawn 所谓“现代意义下的民族”正是强调这种政治权力至高普及的特色,“民族”等同于“国家”,它不再只是单纯血缘团体的地域性聚合,而是预设了现代公民概念的政治共同体。     民族如何从一种原生性的团体扩展为现代国家,Hobsbawn 自承学术界至今仍不甚清楚。不过他个人的看法认为:民族的历史新义可以从“革命的年代”中,人们如何有系统地运用这个概念于政治社会论述来加以理解。特别是一八三○年代以后,“民族原则”(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ity)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论调,讨论“民族”的人经常将它与“人民”(the people)及国家相提并论,彷佛民族就是全体国民的总称,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精神的展现。这个转变是关键的,因为经过了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人士的宣扬,民族渐渐摆脱了族群、语言、宗教或是其它原生性要素的限制,而朝向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民共同体发展。这解释了为何十九世纪时,自由主义者并不见得不能接纳民族的概念(如约翰?密尔),以及为何民族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动员下的产物,而非国家的先驱(1990:18-45)。     当然,Hobsbawn 强烈的左翼观点使他不可能只注意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政治人物或知识分子由上而下的动员,而必然也强调社会转型、科技与经济发展等结构性因素的作用。他尤其坚持研究民族主义必须双管集下,不能像 Gellner 那样只分析现代化过程“由上而下”的力量,而必须致力于了解一般民众“由下而上”的观点。所谓一般民众由下而上的观点,多少与 Anderson 所说“想象的共同体”之凝聚过程有关。Anderson 已经注意到近代西方人经由印刷资本主义之影响,形成了缔建民族的社会基础。Hobsbawn 进一步追问人们为何在传统社会消失之后,仍然会想要营造一个想象共同体来取代原先的聚合。他的猜测是人群之间原本确实存在某种共同归属的情感,而现代民族国家则是以一种更大规模的团结运动在这个基础上灵活运用。他称这种原始的联结关系为“原型民族主义”(proto-nationalism)。原型民族主义的社会基础存在于一般民众的信仰、认知、情感,是人们简单而顽固地区分“我族”与“他族”的分类标准之笼统集合。在一定意义上,原型民族主义对民族国家之政治动员是有支持作用的。但是 Hobsbawn 小心翼翼地指出,“单靠原型民族主义并不足以创造出民族性、民族,更遑论国家”(1990:46, 77-79)。原型民族主义毕竟不是现代意义之民族主义,只有国家政府的广泛政治社会化,才创造出“政治单元必须与民族文化单元合一”的民族主义,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西方才出现现代意义的民族。Hobsbawn 的理论进路,与 Gellner 似乎是大同小异。     真正与 Gellner 等人有分析理路上之差异者是 Anthony Smith。Smith 并不否认民族国家、民族与民族主义都是现代特有的现象,但是他对于“族群”因素在民族主义研究中被轻忽的情形,却颇不以为然。在一篇专门反省 Anderson、Hobsbawn 等人理论的文章中,Smith 明白表示民族不应该说是被“发明”(invented)或被“想象”(imagined),而是被“重新建构”(reconstructed)。他认为 Anderson 等人的理论代表战后以降,学术界对先前“演化决定论”(evolutionary determinism)的反动。“演化决定论”视民族的兴起为历史演进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并且多多少少视民族国家为良性的政治组织型态。Anderson 与 Hobsbawn 等人则不然,他们认为民族(或国族)基本上为人为主观之建构。所谓一个民族的传统,在 Hobsbawn 看来只是一八七○年代以后西方国家为了巩固既有政治秩序而进行的一连串“发明”。而所谓一个民族休戚与共的感情,在 Anderson 心目中也不过是印刷资本主义在特定疆域内重复营造的“想象”。就解析民族与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格言,Smith 承认这些“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论者有其洞见。但是过度强调国族的建构性,却忽略了“发明”或“想象”都不可能凭空而来。Smith 说:     通常只要一个现代国族自认为拥有独特的族群历史,所谓“被发明的传统”就会暴露出它事实上比较接近于过去历史的“重新建构”。族群的过去会限制“发明”的挥洒空间。虽然过去可以被我们以各种不同方式“解读”,但过去毕竟不是任何过去,而是一个特定共同体的过去,它具有明显的历史事件起伏型态、独特的英雄人物、以及特定的背景系络。我们绝对不可能任意取用另外一个共同体的过去以建构一个现代国族(1993:15-16)。     如果要具体解释任何一个特定民族国家的起源,Smith 认为我们必须诉诸“族群”因素。所谓族群(ethnic community)是一群意识到自己拥有与其它群体不同的历史记忆、发源神话、生活文化与居息家园的人群。族群的本质既非纯属原始生发,也不纯属人为主观感受之表达,而是界于两者之间,由历史经验及象征性的文化活动(如语言、宗教、习俗)所凝聚产生(1991:20-21)。在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出现之前,西方世界可以被理解为各种族群并立,它们彼此之间或者争战不休、或者根本不知对方之存在,而随着战争、天灾、宗教活动等之影响,族群生灭起伏不定。一直到中世纪结束前后,若干较强大的族群透过招抚与吞并的手段将邻近的弱小族群吸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而形成“族群核心”(ethnic cores)。等到现代国家政府的组织型态出现后,这些新兴的政治势力就自然以境内主要族群核心为基础建立所谓的民族国家。它们继续以国家的武力、教育、税收等手段驯服境内及邻近之弱小族群,以迄完成“国族建立”的大业为止(1991:2-39)。[ 族群核心迈向民族国家的途径事实上还被 Smith 分成两大类,一种是“旁衍式族群”(lateral ethnies)向外发展的方式,另一种则是“垂直式族群”(vertical ethnies)完成政治现代化的历程。前者以英、法、西班牙、瑞典等为例,后者以犹太人、天主教爱尔兰人、波兰人等为例。详见 Smith, 1991:53, 68-69。]     当然,在族群核心迈向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民族主义是个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Smith 认为民族主义可以指涉很多意义及应用范围极端不同的现象,如果我们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意识形态,那它大概是表示“一群人民,由于部分成员自认足以构成一个事实上或潜在的‘民族’,因此起而追求自治、统一以及认同”(1991:73)。民族主义在实践上的作用可以帮助一个殖民地推翻外来统治者,也可以反过来替新兴国家提供整合境内各次要族群的口号;它可以帮助不满祖国的地区性族群争取分离独立,也可以协助“泛××民族运动”追求跨国性的大一统(1991:82-83)。Smith 知道民族主义不一定以建立国家为当然使命(譬如鲁索与赫德都不认为主权国家是民族解放的必要手段,而现实中苏格兰民族主义或加泰隆尼亚人(Catalan)也不企求独立),但是由于国家仍然是保持“自治、统一、认同”的最有效工具,因此民族主义后来都成了国族主义(1991:74)。也就是说,族群核心透过民族主义之力建立国家,这种国家不是一般“合法武力垄断者”而已,它是“民族国家”。     以“民族”作为“国家”的基础,是 Smith 与 Anderson 等人对现代政治组织共有的体认。但是以“族群”来强化“民族国家”的性格,则是 Smith 的独特见解。Smith 认为民族(nation)比族群更要求“领土”的具体存在,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具体地讲,民族可以被界定为:“一群分享共同的历史领土、共同神话、历史记忆、公众文化、经济体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拥有自己的命名的人群”(1991:14)。这种人群,我们一般称之为民族;但是在 Smith 的著作里,它或许翻译成“国族”更恰当。因为这种共同体不只具备历史、文化、土地等非政治性的特征,而且拥有对所有成员一体适用的政治法律体系。所以他的 nation 不只是中文里习称的“民族”,而该称为“国族”。事实上,Smith 明白表示“国族”与“国家”(state)不同。后者主要指涉领土内合法垄断武力的公共建制,与社会领域中其它建制彼此独立有别;而国族则意味着“一种文化与政治的结合,能够将所有分享历史文化与家园的人聚合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中”(1991:14)。国族的意涵似乎比民族大,也比国家大,它是族群民族与政治国家的结合。     我们分析了 Gellner、Anderson、Hobsbawn 与 Smith 四个人对民族及民族国家兴起过程的解释,固然看到他们彼此互有差异,但是某些共同点却是存在的。首先,他们都强调民族与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格,认为十八世纪以前人类未曾形成如此大规模而又自以为休戚相关的政治文化组织。第二,他们也或多或少同意国家(作为一种拥有最高统治权的行政组织)事实上创造了民族,而国家之所以能成功塑造出一个民族,与民族主义此种意识形态之运用有关。第三,由于民族事实上出于建构(或重新建构),它不必然与血缘种姓等“客观”因素有关,而多半受到特定国家选择性政治教化之深刻影响。这种后天、主观、人为的因素回避了一个国家是否必须真正出自一个民族的质疑,却巧妙地向前推销一个国家必须努力成为一个民族的企划。我们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将以这几个观察为基础,反省民族主义的国家认同理论究竟有何利弊。          二、民族主义的基本主张与类型          在理解了国家、民族主义与民族之可能关系后,我们可以开始讨论民族主义的确切意义。“民族主义”既可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也可被视为一种政治运动、或是制度文物之表现方式。人们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等相提并论时,是将它当成一种由诸多意理、信条所构成的意识形态。若是用它来描述一个群体追求独立自治的过程,则是将它当成一种政治社会动员的过程或实现。另外,我们也常认为某些民间习俗、文学歌谣、建筑绘画表现了某一民族特有的风格,则是将民族主义当成广义的文化现象。在本章里,笔者将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分析民族主义的内涵。所谓意识形态,当然不是一两个口号或原则,而是指一些信念和原则的系统性联结。这些信念原则之所以联结在一起,主要是从理念的逻辑关联性来推测。但是意识形态并不只是政治领袖和知识分子单方面想象的观念丛结,它们也必须具备落实于社会的潜力。也就是说,必须为群众所接受。因此意识形态绝非一时之学说、风潮所能比拟,它们通常是历史经验中已然形成的社会条件之更精致、更完整的语意表达。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反映了特定群体在追求政治或文化独立性的过程中,发挥了导引民众向前努力方向的作用。     我们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分析民族主义,可以看到它事实上分成两种不同详细程度的表述方式。一方面我们经常听到民族主义以某种核心命题的方式被学者或一般大众传颂。譬如前引 Gellner 所言之“民族主义要求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一致”,或是一次大战之后风靡全球的政治口号:“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另方面民族主义也可以比较有系统地呈现为一种论述体系,如下文所拟介绍的几个例子。这两种表述方式之区隔有其耐人寻味之处,因为就意理系统的内涵来比较,民族主义不管如何界定都相去不远。但是当民族主义倡导者将它浓缩成一句口号或一项原则,自然就会排挤其它原则的优先性,使人们只能从那句口号去理解民族主义或评断民族主义。我们可以试着举例来说明这个有趣的现象。Hans Kohn 是早期研究民族主义的著名学者,他在《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的“民族主义”一文中,开宗明义地说:“民族主义要求人民对民族国家付出绝对忠诚,不管此国家已经存在或尚待创建”(Kohn, 1968:63)。我们看得出这个核心表述与 Gellner 所说的“民族主义要求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一致”完全不一样。虽然后者在逻辑上可能推论得出前者,但两种表述原则基本上是不同的,而且在读者的心中所引起的反应也极不一样。许多追求政治独立的知识分子可能热烈支持 Gellner 的民族主义定义,却不一定对“绝对忠诚”(supreme loyality)的说法苟同。然而,任何读过 Kohn 与 Gellner 著作的人大概都会知道,其实这两个人对民族主义意念系统之解析是大同小异的。     那么,以比较详细的意念系统来看,民族主义有那些基本主张呢?浦薛凤曾经将民族主义(他称之为“族国主义”)的内涵条列为十六项,其中矛盾重复之处颇多(1963:170-71),如果我们去异存同,依条目之逻辑相关性重新加以整理,则似乎可归纳成下列五项:     (1)民族主义提倡每一个民族应当独自组成一个国家,而民族之构成有其唯一因素,如语文、种族、地理等等。     (2)如果一个国家之中包含几个民族,则少数民族之特点应适度保存,其基本权利应加以尊重。     (3)民族高于国家。民族乃是目的,国家只是工具。国家之存在乃是为了保护民族所产生之文化。     (4)民族主义相信自己的生活文化乃是最优良的生活文化,而且自己的国族负有贡献于世界文明的特殊使命。     (5)国族的成员愿意为自己的国族服务奉献,不惜牺牲一切。     在这种系统化的整理中,我们就可以看清楚 Kohn 与Gellner 分别所彰显的核心定义如何并存于一个意念体系之中。但是,没有任何一个系统化整理可以号称代表民族主义。譬如有人认为民族主义不必要求文化民族与政治国家合一(否则上引之(1)、(2)必然冲突),也有人认为民族主义不必然要求成员之绝对忠诚与无限制牺牲(否则就成了恐怖的国族崇拜)。随着意念系统整理方式之出入,像 Kohn 与 Gellner 这样的人物也会出现时而一致、时而对立的有趣现象。我们可以引另一个著名的系统性整理来观察比较。Anthony Smith 曾经讨论民族主义的具体内涵,归结出下列四项基本信条:     (1)全世界可分为不同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历史与命运。     (2)民族是所有政治社会权力的来源,对民族的忠诚必须超越对其他事物的忠诚。     (3)人类若想获得自由、实现自我,就必须认同于一个民族。     (4)世界若想要有长久的和平与正义,所有的民族必须确保自由与安全(1991:74)。     在这个整理中,我们发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诉求明显减弱了。Smith 并没有说“所有的民族都必须确保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他以“自由与安全”含混地表达了民族在世界政治上的要求,而这种要求也许可以用“文化联邦制度”或“高度自治”来满足。传统民族主义的核心诉求也许正因为太难实现,所以退居第二线了。     为了使下文的讨论比较有确定的基础,笔者在此拟试探性地提出一个关于民族主义基本信念的界定。这个系统性整理依据的是意理本身的逻辑相关性,至于各种具体的民族主义运动可能特别强调那一项原则,并不是此一整理所能预见或控制。据此,笔者认为民族主义的基本主张依理念推演之先后,应包含如下数项:     (1)全世界分成不同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民族性,如种族起源、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生活空间或共同命运。     (2)民族是个别人类在生存状态中最重要之集体归属,一个人对民族的忠诚应该高于他对其他集体归属的忠诚。     (3)为了确保民族的历史文化得到良好的延续与发展,一个民族必须具备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或充分自治。     (4)政治独立或自治的具体表征是本族人由本族人统治,一个民族的子民不接受异族统治,统治者必须为自己人。异族统治不可能真正照顾、保存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与现实利益。     (5)至少在某个意义上,我们的民族乃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人类历史上必然有某个阶段是属于我们民族发扬光大的时刻。     笔者的定义虽然看起来包罗甚广,其实已经过滤掉一些不是十分具有关联性的主张。譬如 Plamenatz 在界定民族主义时,强调它必须是一种文化上居于弱势的民族,由于跟其它民族一样追求“进步”(progress),却无力实现此种普遍理想,于是受了刺激发奋图强,所产生的一种“反应”(reaction)(1976:23, 27)。Plamenatz 心目中符合这种描述的民族是十九世纪的日耳曼人与意大利人,他们由于受到英、法统一强盛之刺激,才发展出“有为者亦若是”的富强企图。至于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的英法两国,则只能说具有“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并没有“民族主义”(1976:25-28)。Plamenatz 对民族主义的界定十分独特,几乎是专门为十九世纪的德、义两国量身订做。而他太强调宣扬民族主义的国家必然分享了西方启蒙运动的“进步”观念,等于排除了非西方国家抗拒现代化而动员的“复古式民族主义”,因此笔者不接受这种分判标准。     事实上,Plamenatz 也谈论到非西欧国家民族主义运动的特色,而且正因为他对“西方”与“东方”民族主义的区别,正好让我们可以转而讨论民族主义分类上的问题。Plamenatz 说,西欧的民族主义发源于同属一种世界文明的国家,它们虽然在文化上居于劣势,但由于分享了同一种日益成为全世界成就标准的价值,因此他们很快地就能跻身进步国家之林。相反地,东方式民族主义(包括斯拉夫民族、中国、印度、非洲等)由于直到晚近才被纳入一个他们原本不熟悉的世界文明,因此他们转化调适得极为辛苦。他们祖传的文化无法帮助他们迅速现代化,于是他们在受挫之余常有爱憎交加的复杂情绪,对外时而开放时而封闭,对内则常压迫奴役自己的族人(1976:33-36)。我们在九○年代重读 Plamenatz 的文章,自然可以感受到西方学者在过去所流露的“西方中心主义” —— 一种完全以西欧经验为准则,对非西欧国家历史经验的无知、误解与歪曲。但是不幸的是,即使过了一代世代,这种西方中心主义仍然不经意地留传下来。Anthony Smith 算是当代研究民族主义问题的翘楚之一,然而其区分民族主义类型的方式依然看不出太多改善。     Smith 首先区分民族(或国族)为两种类型:其一是“西方的、公民的模式”(western or civic model),这种模式强调“具历史意义的领土、法律政治共同体、成员们在法律政治方面的平等、以及共同的公民文化与意识形态”;另外一种是“非西方的、族群的模式”(non-western or ethnic model),这个传统强调的是“宗谱与假想的族裔联系、民众动员、地方性的语言、习俗与传统”。当然这两个类别都是理念型,任何现存的国族实际上都具有两种类型的某些特征,而以不同的比例混杂而成(1991:9-13)。但是 Smith 保留了这个远从 Hans Kohn、John Plamenatz 等以降所建立的“西方 vs. 东方”分类,多少说明了他们的认知仍然不脱“西方=理性=公民文化=进步平等”、“东方=宗谱=传统习俗=落后等差”的刻板成见。     Smith 根据他对“民族”的二分法,进一步将民族主义也分成两种主要类型。一种是“领土式民族主义”(territorial nationalism),呼应上述“西方、公民、领土”模式下之民族;另一种是“族群式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呼应上述“东方、族群、宗谱”模式下之民族。他再度强调“东方”“西方”并非纯然地理上之标签,而是“血缘宗族 vs. 理性文化”之区别。因此“东方式民族主义”可以发生在十九世纪的法国,而“西方式民族主义”则可能出现在亚洲、非洲等地。接着,Smith 再引入“独立建国之前或之后”作为一个时间面向上的切割标准,从而把两大类型的民族主义细分为四种子类型(1991:77-83):     (1)领土式民族主义     (a)独立之前:旨在驱逐外族统治,故曰“反殖民的民族主义”。     (b)独立之后:旨在整合各族以建立一个新国家,故曰“整合性民族主义”。     (2)族群式民族主义     (a)独立之前:旨在脱离原先宗主国的统治,故曰“分离主义式民族主义”。     (b)独立之后:旨在联合族系相近的民族成更大的国家,故曰“统一运动式民族主义”或“泛××民族主义”     以上所介绍的种种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民族主义的内涵自然有所帮助,但是他们所预设的西方中心主义性格也相当明显,值得有心研究民族主义的人留意。[ 关于民族主义的各种分类方式,可参考 Andrew Vincent 的整理。Vincent, 1997:275-76。] 譬如在民族主义的形成解释上,上引西方学者没有一个不是从西欧国家(特别是英、法、德、义)的历史经验出发,从而断定民族是十八世纪以后的产物。然而这些理论很少真正分析十八世纪以前西方世界为什么谈不上有民族及民族主义,更不用说去解释非西欧地区的“民族”经验为什么不能称为“民族”。他们或者声明在先,表示自己不碰“非西方”的民族经验;或者大胆纳入比较,从而费力(但难以令人信服)地排除东方经验产生民族主义的可能性。Anthony Smith 在《国族认同》一书中的比较研究大概是最负责任的交待,可是当他认定古埃及人、中国人、日本人、犹太人等等不算一个“民族”时,他用的标准极为严苛(“经济体系不够整合”、“法律制度无公民权利义务之平等规定”、“教育制度反映社会阶级之区隔”、“政治与宗教尚未完全分离”……),不像他在赋予近代西欧国家“民族”地位时那样有弹性。因此这些人群最多只能称为“族群国家”(ethnic state),而不是“民族国家”(1991:45-51)。大体上看来,Smith 与 Anderson、Hobsbawn 等人一样,都是先入为主地以英法德义等国为标准,再回头来界定民族及民族主义运动的标准。这种偏颇的学术研究,恐怕只有等非西方国家的学者好好研究自己国族的形成经验之后,才有可能加以矫正。     同理,上述学者对民族及民族主义的分类也暴露出不少值得反省的缺点。以 Smith 为例,他将民族区分为东方与西方两种类型,再将它们融合形成一个概括的民族主义定义,试着兼顾“公民-领土”与“族群-宗谱”两种元素。但是所谓“所有成员共享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既然是“西方或公民模式”才会强调的特征,那么东方“民族”原来不以这项特征为构成民族之要件,也不会具备这种重视平等法治的政治文化,如今以之为民族主义内在的特点,当然会使东方民族皆不成为民族,或呈现不出所谓的民族主义。平心而论,非西欧地区当然有其清楚意识到的民族主义运动,只是这种集体政治动员呈现了西方经验所未曾见过的社会现象(如日韩两国的世仇、回教世界的基本教义运动),如果单以“不熟悉”或“非理性”为理由视若无睹,对于人们了解全世界的民族主义并无帮助。     以本书的关切言,区分民族主义为“东方”“西方”似不如直接区分为“公民民族主义”与“族群民族主义”两种理想类型,因为这样比较可以避免地域差异的不正当联想。但是由于“族群民族主义”在目前几乎没有来自学术界的支持声音,这个分类又等于一个没有实效的分类。事实上,目前学术界(不管是欧美国家或台湾地区)愿意挺身为民族主义辩护的,都是支持某种程度的“公民民族主义”或“自由民族主义”,“族群民族主义”彷佛只是一个稻草人,其作用只在彰显民族主义可以有另类的、温和的发展可能性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