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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颁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项目建设程序 1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申请与实施 4
第三章 甲供材料管理 5
第四章 工程项目费用及相关单位管理 7
第五章 工程项目及相关材料的招投标管理 12
第六章 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 15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 17
第八章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 18
第九章 资金管理 21
第十章 附 则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各控股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的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项目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海泰集团的合法权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特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海泰控股集团及各控股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政府指令,自行或者委托他方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房屋建筑物的业务和活动。
第三条 集团委托他方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海泰控股集团一级控股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的社会机构,必须在取得代建资质的条件下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海泰集团的一级控股公司,委托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为代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合于海泰控股集团和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望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项目建设程序
第五条 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为资金管理和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室为监督部门。各控股公司根据自身机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审计和监督等工作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自项目规划至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间的衔接;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造价控制、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方式时,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工程进度、质量和项目竣工验收由受托方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项目资金的拨付,会计核算、工程项目审计、财务决算工作。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方式时,会计核算工作由受托方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环节的监督检查。
甲供材料管理单位是指受海泰控股集团委托,行使甲供材料采购的海泰控股集团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海泰控股集团的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见图6-1。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见图6-2,管理责任相关单位见图表所示。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递交项目的申请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通过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审批通过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图6-1海泰控股集团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财务管理部门将获批的工程总投资和资金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工程管理单位
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销售许可等前期工作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纪检监察室
监督审计部
招标管理
企业运营部
造价机构
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
资金申请
质量、安全、工期 工程量审批
审批通过
企业运营部
财务部
集团领导签批
工程竣工
图6-2海泰控股集团项目管理流程图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申请与实施
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以及投资概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现有资产基础上的改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需经合法程序后方可实施,待建工程项目经可行性研究后,报固定资产投资委员会批准,固定资产投资委员会批准后,由海泰集团运营部责成工程项目委托方,将固定资产委员会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工程申请表>>(见附件1)向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汇报,获批后方可实施。各子公司投资概算在5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资概算在20万元(含)以下的在现有资产基础上的改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由海泰集团运营部与受托方拟定实施方案后,报海泰集团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待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工程项目经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工程项目委托方报海泰集团运营部申报立项。
第十条 海泰集团运营部将立项的工程项目报海泰集团财务管理部,集团财务管理部按照获批的《建设工程申请表》的概算额增加预算。
第十一条 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以及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在现有资产基础上的改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申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 工程项目的必要性陈述;
2.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 项目介绍,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周期、投资概算、资金需求分布(项目、时间)、市场需求调查及前景预测、经济效益分析、风险分析、敏感性分析、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4. 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甲供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海泰集团的规模效应,节省采购成本,控制工程材料质量,海泰集团项目的石材、水暖材料、保温材料、外檐涂料、电梯、通风空调设备、电缆、电线、灯具、洁具、开关面板等材料和设备定为甲供材料,列入《甲供材料清单》。
第十三条 海泰集团及控股子公司的新建工程项目获立项批复,以及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在现有资产基础上的改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获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后,海泰集团运营部责成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甲供材料采购计划表》(见附件2),经汇总审核后下发给甲供材料管理单位。集团运营部参与编制总承包单位《招标文件》、监督甲供材料管理单位的市场价格,并依据公布的市场信息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实时采取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修正。
第十四条 甲供材料管理单位采取招标、代理、入股等方式达到为海泰集团节省材料成本,控制材料质量的目的,甲供材料的价格以中准价下浮10%为材料供应价格,同等质量,同一品牌有更低价格的情况,以低价格为准,甲供材料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以适应市场的要求。没有中准价的材料和设备,以询价与供应价格的差额,按比例分成。同时,甲供材料单位通过资金流量,逐步做大做强海泰集团的融资平台,建立海泰集团,乃至华北地区的材料供应平台。
第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甲供材料的资金预算管理,监督甲供材料管理的招标,审核资金计划,协助做好融资工作。
第十六条 甲供材料的招标必须货比三家,择优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供应商单位提供可以是海泰集团内部人,也可以社会推荐,中标原则必须是同质量的最低价格单位中标,招标工作由甲供材料管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海泰集团运营部和财务部的有关专家,在海泰集团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甲供材料管理单位负责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保质保量供货,负责现场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甲供材料的签收,进场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
第十八条 甲供材料管理单位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共赢的关系,以规模达到大客户的要求,达到为海泰集团节省资本,减少资本流通的目的。甲供材料管理单位应建立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并应有黑名单制度和名录。
第十九条 甲供材料管理单位接受海泰集团纪检监察室、运营部、财务和审计部的监督,工程项目结束后,海泰集团运营部会同集团纪检监察室、财务和审计部,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汇总甲供材料的供货质量、交货期、配合情况等对甲供材料管理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甲供材料的质量、价格、供应时间等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报海泰集团纪检监察室备案,甲供材料管理单位在接到海泰集团纪检监察室的通知后,5日内做出处理方案,存在争议较大时,甲供材料管理单位须将处理方案报海泰集团运营部,会同海泰集团纪检监察室、财务和审计部报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甲供材料管理单位连续3次总评得分小于75分,或因管理原因为海泰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取消其甲供材料的管理资格,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和不良行为的性质,对甲供材料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甲供材料管理单位连续3次总评得分大于95分,为海泰集团节省大量资金,效果明显者,上报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经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控股公司应积极配合甲供材料的管理,具体操作细则和流程见附件《海泰集团甲供材料业务实施方案》见附件3。
第五章 工程项目费用及相关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费用管理,从项目可研到项目初步设计,委托代理单位、招投标、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及竣工决算审计实行动态管理, 以达到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控制,代建单位应完善本身的资质和能力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注重设计、施工的优化工作,为海泰集团节省工程项目成本。
第二十六条 海泰集团向新建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基本费用和投资结余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为两档累进制,投资预算小于等于5亿元的部分为最高为1%,大于5亿元的部分最高为0.5%;投资结余部分按节余资金的5%—10%提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管理费和投资结余的额度应结合工程项目完成质量、进度、效益等因素综合计算,如发生安全事故,管理费和投资结余将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考核。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工期执行,积极分析市场,及早回款,为集团的工程项目节省成本,为确保工期,项目费用的变更先由代建单位向集团报批,增减项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集团会定期对代建项目进行评价,核定代建管理费和投资结余,由于管理不善对集团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或造成的增项,由代建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对工程的造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的选取,应注重其资质、业绩和人员的素质,同时要注重服务的水平,在同等条件下,应该选择熟悉区域特性,以及当地人文环境的本地公司。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尽量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生产的材料和设备,积极但稳妥地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禁止在设计方案中指定产品品牌。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推行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在设计任务书或投资估算上规定造价的限额,并和设计费挂钩。对设计单位进行节约造价的,按节省工程项目造价的1%给予奖励,超出预算造价的,按超出工程项目造价的1%处罚,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要加强设计成果的评审,减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由海泰集团运营部接头,会同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监理公司和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提供设计输入的部门以及领导都应参与,核对提供的设计要求或建议是否在设计图纸中得到体现。
第三十二条 鼓励工程项目的优化设计。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水平高,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能使工程项目达到海泰集团的设计要求的单位,海泰集团给予优化设计单位奖励,对成熟的设计产品,优化费用按比例奖励设计单位,按优化降低的造价费用的2%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加强设计变更的控制。由于政府、海泰集团、业主等原因提出的变更要严格执行签证制度,避免图纸失误和图纸错漏现象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过程中加强图纸会审和评审工作,减少设计变更的出现。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设计单位评价。定期对设计单位的出图质量、服务水平、设计变更,以及设计对工程项目造价的影响进行评价,建立设计单位的评价体系,对连续3次评分小于75,或因自身原因给海泰集团造成损失的,取消其后续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处1000元-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基于海泰集团的实际情况,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程管理,海泰集团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多家造价咨询机构,对不同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和过程付款控制的服务,以达到相互竞争和制约的局面。同时为提高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造价咨询机构的惩罚条款。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造价咨询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海泰集团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造价咨询审核,不得授意造价咨询主办工程师和负责人调整审核结果。在审核结果出具前,除经总经理授权外,非指定人员不得与造价咨询主办工程师和负责人有任何形式的与审核事项相关的接触。当发现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造价咨询主办工程师和负责人有与审核事项相关的接触行为时,取消其造价管理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前,造价咨询机构应要求海泰集团运营部组织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对施工图中相互矛盾、内部构造不详等设计问题尽早解决,避免到施工过程中才发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拨款由造价咨询机构监督。造价咨询机构按期对施工单位上报产值进行造价审计,如发现造价结果超过实际发生产值10%以上的,对造价机构处以本项目造价费用50%的罚款。该条款应列入与造价机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
第三十九条 对关键分项工程不定期委托二家彼此独立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对比差异,以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对造价费用漏量或编制清单不规范,取费等偏差较大,误差超过10%的造价咨询单位,处以其负责工程项目造价费用50%的罚款。
第四十条 造价代理机构评价。海泰集团运营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以及纪检监察室定期对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价,累计3次评分为75分以下,或因自身给海泰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其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得再担任集团范围内造价工作。并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次评分在95分以上的造价咨询机构给予1000元-50000元的奖励。
第四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现成的实施主体,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施工图的会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国家规范要求,遵照图纸文明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项目的工期。严格遵守设计变更,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的费用的签证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的权限。海泰集团委托的工程项目,则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单项变更可由工程项目管理方总经理签批后实施,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单项变更经海泰集团审批流程后实施,50万元以上单项变更需经投资委员会批准,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现成的变更须由设计单位正式出具变更文件,经海泰集团按程序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工程签证必须由施工、监理、设计签字盖章后上报海泰集团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按程序审核后、加盖公章后下发生效。
第四十四条 对甲方提出的或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 尤其是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 必须经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时,对于此类变更,应在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该类变更发生时的计价依据。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按期上报产值,建设单位根据造价审计后结果按合同付款比例拨付资金。如施工单位上报产值有明显高估冒报现象且上报产值超过造价审计结果15%以上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处施工总承包单位1000元—5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资料的收集和取证必须注意其有效性。 如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有原设计单位下达的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相关印签, 现场监理的签证必须有工程项目管理方负责人的签章并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等;对于未按图纸或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 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 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核减费用。
第四十七条 监理公司应在项目管理单位的领导下,按监理规范、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监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等顺利进行,认真把关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
第四十八条 监理公司在每月的工程量上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图纸和现场施工进度,杜绝施工总承包单位虚报、瞒报数据,严谨监理单位不负责任的签字、签证。
第四十九条 鼓励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特殊贡献,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优化、重大问题排除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以及1000元-10000元的奖励,对监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以及给工程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整改,或取消监理资格的处置,并处以2000元-10000元的处罚。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评价。海泰集团运营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以及纪检监察室定期对监理公司评价,累计3次评分为75分以下,或因管理不当,给海泰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其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得再担任集团范围内监理工作。并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次评分在95分以上的造价咨询机构给予1000元-500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工程项目及相关材料的招投标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泰集团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和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投标条例》及海泰集团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泰集团的工程项目及相关材料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海泰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以及相关材料均为招标范围。工程项目及相关材料达到如下标准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2、勘测、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重要设备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其他规模标准按海泰集团规定应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招标程序。招标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材料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海泰集团运营部组织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五十为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有证件、执照年检在有效期内。禁止以借照的情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措施防止借照行为和管理不善单位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代表集团进行反商业贿赂查询,对有行贿记录单位的处置按照《海泰集团招标监督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每次招标完成后须由建设单位评标人员、监督人员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表,定期将考核情况上报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累计3次评分为75分以下的代理机构,或因自身给海泰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其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得再担任集团范围内招标代理工作。并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连续多次评分在95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1000元-50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 为避免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纠纷,除建设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外,严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将纳入设计、施工总包的分项工程,向总承包商指定或授意分包给某分包商,但总承包商分包时,要参与评审。
第六十条 除按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综合百分法外,其他各类采用在资质、技术标合格的基础上,商务标最低价的中标原则;采用综合百分法的,采取合理低价的中标原则,且商务标标准分值不得低于50分(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不低于3%为评标标底。
第六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数额。原则上投标保证金为投资预算的2%,最高额100万元,支付方式须为支票,在确认到账后方可开具收据。根据合同规模设立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履约保证金,最高金额为140万元。评标中若发现借照投标和围标现象,投标人保证金将被扣留。
第六十二条 每次招标工作需有海泰集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六十三条 评标成员的选取。评标成员的组成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专家的选取由海泰集团审计部和纪检监察室随机在海泰集团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十四条 海泰集团专家库的建立。由海泰集团运营部组织建立专家库,海泰集团内部人员自主申请,经纪检监察核实后,报海泰集团总经理批准。专家库每年核定一次,由相关的管理、质量、技术、采购、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
第六十五条 经招投标程序后需签署的合同格式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相同,存在差异时需重新审批。非经招投标程序签署的合同履行集团经济合同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和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采购物品,经建设单位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可不进行造价审核,而采取在人员监督下,邀请多家单位进行价格质询和摸底确定拦标上限后,组织招标或议价确定。
第七章 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海泰集团总经理为集团工程项目质量第一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是工程质量的监管部门,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作为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框架下,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程质量的检查。
代建单位负责的项目,代建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现场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处理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取得国家和地方优质工程的项目,视其实际情况予以1000元-100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 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当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须报海泰集团运营部,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严重者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实行请假和考勤制度,如无正当理由,每天必须保证80%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屡次无故旷工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和罢免处罚。
第七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做到过程控制,多方负责,不留隐患。
第七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工期,作为考核项目的工期,该工期作为费用支付和业绩考核的依据,在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备案,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拒力工期变更的,须填报工期申请变更单,书面上报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待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合理安排现场,运用网络计划手段,建立阶段性目标,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优化工程项目的工期,达到节省项目成本的目的。
第七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20日内不计利息退还。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履约组织,重视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十五条 建立生产例会制度,每周开一次工程例会,检查上一次例会以来的计划落实情况,并布置下一次例会前的计划安排,对拖延进度计划的工作内容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七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当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项目管理费的0.1%-3%。对科学管理,工期提前的,每提前一天奖励项目管理费的0.1%-3%。
第七十七条 海泰集团成立以集团总经理为主任,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为副主任为主的安委会管理制度,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副主任兼任,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职能部门和一级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十八条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四级安全管理体系”:“一级层面”指集团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二级层面”指集团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三级层面”指集团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公司;“四级层面”指各级层面公司的项目部。
第七十九条 海泰集团的一级子公司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由其公司法人为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受海泰集团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并落实本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海泰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等。
第八十条 海泰集团的一级子公司必须建立生产安全检查的例会制定,定期对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资料、制度等进行检查,坚持持证上岗,专款专用,重大事故实施问责制度。
第八十一条 集团安委会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集团安委会给一级控股公司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该公司将整改回复报送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改进。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集团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安委会批准下达罚款通知书致整改通知书接收单位,罚款数额依据隐患危险程度处罚1000元-10000元。
第八十二条 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信息化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
第八十三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项目受托方(若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2. 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受托方(若有)、质检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批准。
第八十四条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 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 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八十五条 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 确定验收日期;
2. 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 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 检验或抽检;
5. 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成员签字。
第八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须填写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填写内容见附件4。
第八十七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造价咨询机构做好工程决算。
第八十八条 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
第九章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
建设单位成立以工程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督检查组,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向其单位分管副总、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
第八十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应立即对项目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有无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第九十条 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中,审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有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或扩充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第九十一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包括:
1. 招标前重点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
2. 招标后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十二条 合同审计主要包括:
1. 签订合同时检查合同的签署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2. 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3. 检查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8、9、10、11、12、13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合同履约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1. 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
2. 检查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3. 检查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资金支付前的审计包括:
1. 设备和材料采购资金支付前审计
l 检查是否有采购计划批准书、采购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等文件;
l 检查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签订的要求进行验收,无有项目经理、监理、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签字;
l 检查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8、9、10、11、12、13条的有关规定。
2. 工程款项资金支付前的审计
l 检查支付资金的工程项目是有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
l 检查完工量审核单是否有项目经理、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签字;
l 检查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8、9、10、11、12、13条的有关规定。
3. 其它资金支付前的审计包括监理费、管理费、检测费、设计费、代理费(未达到招标条件)等,主要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及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报告等资料进行审计。
第九十五条 对已完工工程项目,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编入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2. 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3. 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问题;
4. 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5. 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6. 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7. 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 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帐实是否相符;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九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备基建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九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须经财务管理部门审计后方可根据合同支付。支付程序如下: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15日前填写前一月份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5),经监理公司签字后,连同支持性文件,报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2. 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接到经审核的项目工程款申请表后,提供给造价咨询审核;
3. 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盖章后,海泰集团运营部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4. 总经理审批后,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履行请款程序,并通知项目管理单位(收款单位)领取。
第九十八条 建设资金拨付必须通过银行倒提方式办理。对委托代建项目,则需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账户划入双方共管账户后,由代建单位按批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支付。
第九十九条 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财务管理部经办人员有权拒付:
(1)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程序或不符合招投标等各项规定的;
(2)未按建设项目(含代建)计划使用资金的;
(3)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条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支持性文件包括:(根据单位工程完成阶段提供)
1. 基建工程资金支付审批表;
2. 项目监理机构工程款支付证书(若有);
3. 施工单位工程申请表;
4. 工程项目变更申请审批表;
5. 合同正本及其PDF格式电子版(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6.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PDF格式电子版;
7. 施工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的PDF格式电子版;
8. 经各方签字的完工量审核单PDF格式电子版;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PDF格式电子版;
10. 验收总评意见PDF格式电子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按照《海泰集团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保持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有关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海泰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如因客观情况需要难以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的个别工程,须经海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单独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项目各类档案按照天津市及海泰集团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地方和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代建、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和甲供材料管理单位的考核,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会根据集团的发展逐步完善。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由海泰集团企业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申请表
编号:津海泰工程申请20 年第 号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m2
拟建规模
m2
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方案策划
设计
主体
(具体形象、部位描述)
投资概算
万元
投资构成
土地: 设计: 市政收费: 土建: 设备: 景观: 税金:
资金使
用计划
起讫日期
用途
金额(万元)
预计经济
效益
NPV= 万元
Pt= 年
IRR= %
申报人
(签字)
审核结论: 经集团 年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同意实施、 □不同意实施、□按会议要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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