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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织与金融机构
关于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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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
2009年8月
目 录
团中央
Ø 共青团中央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6〕19号,2006年4月20日)………………………………………………(1)
Ø 共青团中央 中国银监会 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青联发〔2008〕42号,2008年12月25日)……………………………………………(5)
Ø 共青团中央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深化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9〕8号,2009年3月16日) …………………………………………… (8)
Ø 共青团中央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落实《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协议》的通知
…………………………………………………………………………………………………(12)
天津
Ø 团天津市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关于实施天津青年创业成长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津团发〔2009〕60号,2009年5月5日) …………………………………………… (18)
河北
Ø 团河北省委 河北银监局 关于转发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团联字〔2009〕11号,2009年3月6日)(略)
Ø 团河北省委 河北银监局 关于做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培训工作的通知
(冀团联字〔2009〕12号,2009年2月28日) ………………………………………… (20)
山西
Ø 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农信社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晋团联发〔2009〕3号,2009年3月23日) ……………………………………………… (22)
内蒙古
Ø 团内蒙古区委 内蒙古区农信社 关于实施“青春建功新农村新牧区行动——青年能人兴业计划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内团联发〔2008〕41号,2008年12月22日) …………………………………………(25)
Ø 团内蒙古区委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内团联发〔2009〕11号,2009年4月10日) ………………………………………… (29)
辽宁
Ø 团辽宁省委 辽宁银监局 关于转发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团办发〔2009〕7号,2009年5月7日)(略)
Ø 团辽宁省委 辽宁银监局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辽宁省2009年“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的通知
(辽团联发〔2009〕11号,2009年4月7日) ……………………………………………(33)
吉林
Ø 团吉林省委 吉林省农信社 关于在全省实施农村青年创业低息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吉团联字〔2009〕3号,2009年2月11日) ……………………………………………(35)
Ø 团吉林省委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分行 关于在全省实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吉团联字〔2009〕7号,2009年3月10日) ……………………………………………(37)
黑龙江
Ø 团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银监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青联字〔2009〕7号,2009年3月2日) …………………………………………… (39)
Ø 团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农信社 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
(黑青联字〔2009〕9号,2009年3月4日) …………………………………………… (42)
上海
Ø 团上海市委 上海银监局 关于实施上海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意见
(沪团委联〔2009〕17号,2009年5月31日) ………………………………………… (44)
江苏
Ø 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农信社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团苏委联〔2009〕4号,2009年2月10日) ……………………………………………(47)
Ø 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农信社 关于征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优秀案例的通知
(团苏委联〔2009〕20号,2009年6月2日) ……………………………………………(50)
浙江
Ø 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农信社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
(团浙联〔2008〕45号、浙信联发〔2008〕20号,2008年11月19日) …………… (52)
Ø 团浙江省委 浙江银监局转发《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团浙联〔2009〕9号,2009年4月7日) ………………………………………………(56)
安徽
Ø 团安徽省委 安徽省农信社 关于在新农村建设中开展“万名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皖青联〔2009〕5号,2009年2月13日) ………………………………………………(58)
福建
Ø 团福建省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 关于发行推广青年卡及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通知
(团闽委联〔2009〕22号,2009年4月29日)……………………………………………(61)
Ø 团福建省委 福建银监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团闽委联〔2009〕25号,2009年5月19日)……………………………………………(65)
江西
Ø 团江西省委 江西省农信社 关于开办江西青年创业信用证(卡)深入推进青年创业贷款的通知
(赣青联发〔2009〕2号,2009年2月6日)………………………………………………(71)
山东
Ø 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农信社 关于实施“青春建功新农村——百千万农村青年创业计划”的意见
(鲁青联〔2006〕19号,2006年4月19日) ……………………………………………(74)
Ø 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农信社 关于深化全省百千万农村青年创业计划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意见
(鲁青联〔2007〕24 号,2007年5月11日) ……………………………………………(78)
Ø 团山东省委 山东银监局 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
(鲁青联〔2009〕4号,2009年2月20日)…………………………………………………(81)
河南
Ø 团河南省委 河南省农信社 关于实施河南农村青年兴业计划的通知
(豫青联字〔2007〕23号,2007年4月23日) …………………………………………(84)
Ø 团河南省委 河南省农信社 关于实施河南县域青年创业服务工程的意见
(豫青联字〔2008〕47号,2008年8月13日) …………………………………………(86)
Ø 团河南省委办公室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青办联字〔2009〕11号,2009年5月19日)(略)
Ø 团河南省委 河南省农信社 关于印发《河南县域青年创业“启航信贷”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南县域青年创业“启航信贷”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青联字〔2009〕32号,2009年6月15日)……………………………………………(89)
湖北
Ø 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信社 关于实施“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的通知
(鄂青联发〔2006〕30号,2006年5月17日) …………………………………………(94)
Ø 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信社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的通知
(鄂青联发〔2008〕11号,2008年3月24日) …………………………………………(97)
Ø 团湖北省委 湖北银监局 关于转发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青联发〔2009〕10号,2009年2月18日)(略)
Ø 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农信社 关于进一步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深化农村青年诚信创业计划的通知
(鄂青联发〔2009〕27号,2009年4月20日) ………………………………………(100)
湖南
Ø 团湖南省委 湖南银监局 关于实施湖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
(湘团联〔2009〕5号,2009年3月4日)…………………………………………………(103)
广东
Ø 团广东省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 关于联合实施“广东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团粤联发〔2009〕10号,2009年3月31日) …………………………………………(103)
Ø 团广东省委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农信社 关于实施“广东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团粤联发〔2009〕19号,2009年4月28日) ………………………………………(110)
Ø 团广东省委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合做好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对接工作的通知
(团粤联发〔2009〕26号,2009年5月11日) …………………………………………(121)
广西
Ø 团广西区委 广西银监局 关于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的通知
(桂青联发〔2009〕15号,2009年4月3 日) …………………………………………(123)
海南
Ø 团海南省委 海南省农信社 关于联合实施“海南省农村诚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琼团联字〔2008〕9号,2008年7月14日) …………………………………………(129)
Ø 团海南省委 海南省农信社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诚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团联字〔2009〕4号,2009年3月25日) ……………………………………………(134)
重庆
Ø 团重庆市委 重庆银行 关于联合实施“阳光行动”重庆市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通知
(渝青联发〔2008〕4号,2008年5月5日) ……………………………………………(139)
Ø 团重庆市委 重庆银监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关于实施“青春建功新农村、诚信创业奔小康——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渝青联发〔2009〕30号,2009年3月19日) …………………………………………(142)
Ø 团重庆市委 重庆银监局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 关于实施“情系‘三农’金穗行动 巴渝青年诚信创业”——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渝青联发〔2009〕44号,2009年5月11日) …………………………………………(145)
四川
Ø 团四川省委 四川银监局 关于大力推动小额贷款项目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川青联发〔2009〕9号,2009年4月3日)…………………………………………………(149)
贵州
Ø 团贵州省委 贵州银监局 贵州省扶贫办 关于做好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
(黔青联发〔2009〕7号,2009年2月24日) ………………………………………………(152)
Ø 团贵州省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分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关于联合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
(黔青联发〔2009〕13号,2009年4月3日)……………………………………………(157)
云南
Ø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信社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工会 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76号,2009年4月7日)……………………………………………(161)
Ø 云南省农信社 团云南省委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青春彩云南——农村青年创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7日)…………………………………………………………………………(165)
陕西
Ø 团陕西省委 陕西银监局 关于开展陕西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团联发〔2009〕6号,2009年3月4日)………………………………………………(173)
Ø 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陕西省青年“双就业”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团联发〔2009〕14号,2009年4月16日) …………………………………………(177)
甘肃
Ø 团甘肃省委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 关于联合实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甘团联发
〔2006〕31号,2006年8月7日) ………………………………………………………(180)
Ø 团甘肃省委 甘肃银监局 关于实施甘肃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通知
(甘团联发〔2009〕10号,2009年3月3日) ……………………………………………(185)
青海
Ø 团青海省委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 关于联合实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实施方案
(青团联发〔2007〕40号,2007年10月11日)…………………………………………(188)
Ø 团青海省委 青海银监局 关于联合实施城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青团联发〔2009〕9号,2009年4月1日) ……………………………………………(202)
宁夏
Ø 团宁夏区委 宁夏区农信社 关于实施“信用合作助青年成长成才行动”的通知
(宁团联发〔2006〕22号,2006年5月29日) …………………………………………(205)
Ø 团宁夏区委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 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宁团联发
〔2007〕35号,2007年9月13日) ………………………………………………………(209)
新疆
Ø 团新疆区委 新疆区农信社 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自治区农村青年致富状元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团联发〔2009〕6号,2009年1月14日) ………………………………………… (214)
Ø 团新疆区委 新疆银监局 新疆区农信社 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新团联发〔2009〕23号,2009年3月23日) …………………………………………(218)
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
“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6〕19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引导广大青年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帮助青年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共青团中央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1.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扶持青年创办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
2.逐步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有效模式,形成支持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的长效机制。
3.在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项目的基础上,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倾斜,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遵守银行信贷规定。通过信用建设、法人建设、治理结构建设和现金流建设,构建信用平台,既有效支持青年创业,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2.坚持民主决策,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项目。
3.坚持积极稳妥、逐步展开。通过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的工作规划,分批实行,由点及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设计金融产品、确定操作模式、搭建融资平台、构筑信用体系。
三、贷款框架
1.资金支持对象。全国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全国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2.贷款额度。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3.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贷款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社会瓶颈项目贷款利率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项目,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商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四、参考模式
1.统贷模式
统贷模式是指开发银行向当地政府现有的融资平台或团组织新建的融资平台批发贷款,融资平台再以委托贷款等方式向青年创业者或青年创办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
基本流程:开发银行对融资平台进行信用评审,然后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团组织通过贷款管理平台受理青年创业者或青年创办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筛选、审查后向融资平台推荐贷款对象,并由团组织推荐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组织第三方保证、青年创业者互保、其他商业性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融资平台对贷款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同意贷款后向开发银行分行分批推荐。开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向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委托商业银行向青年创业者或青年创办企业发放贷款。
地方团组织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利用政府现有融资平台实施本项目,或在开发银行分行指导下建立新的融资平台。团组织要建立贷款管理平台(在团组织有独立融资平台情况下,可合二为一),负责协助融资平台和开发银行进行贷款项目的开发评审、信贷管理和信用建设,并对贷款对象提供配套创业服务。开发银行分行要就本项目与地方政府加强协调,帮助当地团组织充分利用已有的开发性金融资源,并对地方团组织的融资平台或贷款管理平台建设给予具体指导。
2.转贷模式
转贷模式是指开发银行向地方合作银行提供转贷款,地方合作银行向当地青年创业者或青年创办企业发放微贷款的模式。
基本流程:开发银行向地方合作银行提供转贷款和技术援助。团组织通过贷款管理平台受理青年创业者或青年创办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筛选、审查后向开发银行的合作银行推荐贷款对象,并由团组织推荐担保机构或组织第三方保证、青年创业者互保等方式为地方合作银行提供担保。地方合作银行在开发银行专家指导下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确定同意贷款后发放微贷款。
地方团组织要与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协调实施本项目,并建立贷款管理平台。贷款管理平台可以建在地方团的机关,也可以依托现有的青年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贷款管理平台负责协助合作银行和开发银行进行面向青年创业者的市场开发、信贷管理和信用建设,并对贷款对象提供配套创业服务。开发银行要与合作银行协调,在微贷款业务中利用和发挥共青团的组织增信作用,并对地方团组织的贷款管理平台建设给予具体指导。
3.直贷模式
直贷模式是指开发银行直接向青年创办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
基本流程:团组织通过贷款管理平台受理青年创办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筛选、审查后向开发银行推荐贷款对象,并由团组织推荐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也可由企业提供第三方保证或其他商业性担保。开发银行对贷款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同意贷款后向青年创办企业发放贷款。
地方团组织要建立贷款管理平台作为助贷机构,负责协助开发银行进行贷款项目的开发评审、信贷管理和信用建设,并对贷款对象提供配套创业服务。开发银行分行要对地方团组织的贷款管理平台建设给予具体指导。
各地可参考以上模式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贷款模式组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但原则上鼓励采取统贷和转贷模式。向青年创业者个人提供的小额贷款,可以采取与地方合作商业银行转贷款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采取先行贷款给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再采取委托商业银行理财、“连锁加盟”、“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组织领导
1.共青团中央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成立“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此项目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共青团中央负责指导和推动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与本地区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实施本项目,并通过政策支持、考核评价、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措施对省级团委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团中央青工部(共青团全国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负责指导和推动各分行与地方团组织合作实施本项目,并通过政策指引、开发评审指导、计划调控、监督考核等措施对分行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负责。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开发银行分行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联合工作组,负责本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实施本项目的市、县(区)团组织在省级团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贷款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青年创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相关人员及机构的调配和管理,争取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对贷款青年在诚信教育、创业培训、技术咨询、政策落实、经营指导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有关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并在团组织及贷款融资平台或管理平台的配合下,具体负责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开发、评审、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六、实施步骤
1.准备启动阶段。为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甘肃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期启动本项目。先期启动地区的省级团委和开发银行分行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衔接、沟通,就有关情况开展联合调研,进行充分论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并报团中央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其他省、市、自治区要做好开展工作的相应准备,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及时启动相关工作。
2.分步实施阶段。从2006年6月起,团中央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派遣工作组对先期启动地区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先期启动地区要遵循既稳妥又积极的原则,尽快地、科学地实施,力争在6月底前发放首批贷款。9月底前,今年拟开展此项目的市、县(区)团组织要完成贷款管理平台的建设。
3.总结完善阶段。先期启动地区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做法和成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项目的模式,为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造可借鉴的经验。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将总结成熟模式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4.全面推广阶段。在充分总结经验、完善模式的基础上,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实施本项目。
七、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科学实施。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实举措,是实施“成功创业计划”、推进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重点项目,是开发性金融扶持青年创业就业的新方式。各级团组织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实施本项目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以专业化的方式、办事业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各级团组织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迅速沟通,建立密切配合的合作关系。团组织要将本项目作为实施“成功创业计划”的重要内容,从重点扶持对象中选择贷款对象,并对贷款对象进行信用教育。要采取开展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导航、实施创业见习、实行创业孵化等措施,提高贷款对象的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在制度建设、市场建设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进工作,加大对本项目的业务指导力度,确保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多方协调,争取支持。创业是资金、项目、政策等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出台鼓励青年创业的优惠政策,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集等渠道建立青年创业基金,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适当贴息。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将本项目纳入开发银行与各地政府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在涉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小额贷款信用额度时,各分行应明确用于支持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份额。
4.形成机制,务求实效。各级团组织、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在实施本项目的同时,注重建立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建立组织机制,成立联席会议,定期商讨工作,并把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与双方互派干部挂职锻炼计划及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计划结合起来,将优秀干部充实到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一线。要建立考核机制,将本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双方各级部门的业绩考核,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建立宣传机制,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到项目中来,营造鼓励、支持青年不等不靠、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略)
2006年4月20日
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
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
中青联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金融团工委,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更好地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决定,共同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以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扶持的农村青年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成为未来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长型客户。
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1.贷款对象。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贷款。探索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与银行卡功能结合起来,发放“青年创业信用卡”。
3.贷款方式。本着“方便客户、灵活多样、覆盖风险”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农业农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贷款方式。
大胆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针对农村青年创业的实际,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村青年创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农产品期货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互保、联保贷款。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4.贷款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自愿向团组织申报。所在地团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团组织要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荐。
与团组织合作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三、推进措施
1.广泛掌握农村创业青年信息。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了解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农村青年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逐步实现区域联网。
2.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创业培训。依托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农村青年创业示范基地,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学习、借鉴、实践的阵地;组建各级促进农村青年创业专家服务团,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产业链接、信息引导、技术指导、经验传授等辅导和服务;发挥杰出青年农民联谊会、农村青年乡镇(民营)企业家协会、农村青年经纪人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农村青年开展创业的信息、经验交流和贷款的互保、联保服务。
3.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各地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者,通过“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服务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4.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规范和完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落实贷前的调查分析、贷中的审批制度执行和贷后的资金用途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和效能。团组织要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协助做好清收贷款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团组织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团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
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营造良好的信用政策环境,对农村青年的优秀创业项目给
予贴息扶持、税费优惠、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等。争取各类社会支持,帮助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探索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建立团组织协调推动,政府、银行、保险、农村创业青年共同承担风险的工作体系。鼓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成立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基金,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贴息或作为奖励基金。
5.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监督和指导。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有关工作要求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团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成立联合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团委),做好政策制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团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分别报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备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为农服务的主力军,与共青团有着广泛、长期的合作基础,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中担负重要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团组织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方式,扩大工作覆盖面和贷款满足率,为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助力。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也应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团委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沿革,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适合的合作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从2009年起,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半年将本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
各级团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小额贷款扶持农村青年成功创业典型的宣传,激发广大农村青年的创业热情。各参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金融知识培训,帮助农村青年提升获取金融服务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8年12月25日
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深化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9〕8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下称“小额贷款项目”),加强双方合作,扩大项目受益面、覆盖面,解决创业青年,特别是初次创业青年融资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模式
1.各地可参考《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19号)提供的直贷、统贷、转贷等模式,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2.在实施“小额贷款项目”过程中,要将国开行在基层业务金融领域的成功实践与共青团的组织网络优势相结合,努力将其接入国开行市县合作机制,共享合作平台(合作机构)、风险分担机制等国开行市县合作建设成果,实现批量操作。
3.在“小额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积极借鉴基层的成功实践和工作基础,团组织、国开行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加大青年创业支持力度,各方形成合力,构建扶持青年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各方职责
(一)团组织的职责
1.各级团组织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对青年创业的扶持力度,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城投公司等市县合作平台或其他经济实体参与实施“小额贷款项目”。
2.团组织可派员在合作机构中担任具体职务,参与实施“小额贷款项目”,要积极吸纳部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参与“小额贷款项目”。
3.团组织要构建“小额贷款项目”的入口机制,可依托相关就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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