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采煤工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971971 上传时间:2024-12-2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采煤工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本文档共1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采煤工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采煤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副区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及采煤专业相关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消费,保证平安消费。   一、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在组织消费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开展平安质量治理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分管工作。   第十八条 在区队长未在岗位时,副职应承担区队长职责。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矿上或本工区有关平安消费的会议,并积极提出详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经常深化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经常检查特别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施工人员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煤工作面消费工作的详细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平安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标准现场操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区队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区队副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觉察本单位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不符,没有及时提示领导,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遭到损害或造成损失的,采煤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觉察作业地点存在平安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展整改而阻碍工程进度的,采煤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日常平安检查中,觉察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三十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