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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消费平安事故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平安消费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平安消费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才能,保障职工平安与消费稳定,按照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治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费平安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那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精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觉察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损害程度及初步理解事故简要通过和缘故。
第五条平安环保科接到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平安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六条平安消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络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预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戒备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平安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平安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展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消费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展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严峻死亡事故,由省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缘故、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备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挪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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