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条款1 合同标的-012 承包范围-013 合同价格-014 付款-015 竣工和运输-016包装与标记-017 技术服务和联络-138 质量监造与检验-019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0110 保证与索赔-0111 保险-0112税费-0113 分包与外购-0114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0115 不可抗力-0116 合同争议的解决-0117 合同生效-0118 其它-01合同附件-01发包方合同号: 承包方合同号: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年 月 (地点) 合同双方: ( 以下简称发包方) (以下简称承包方)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定 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
2、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发包方”是指 ,包括该组织的法定负责人、组织的继任方和组织的受让方。2、“承包方”是指承包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3章中规定的部分。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
3、材料、物品、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和规定。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发包方和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承包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发包方对该设备的验收。11、“最终验收”是指 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3、“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
4、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4、“现场”是指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该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件和发包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有)。16、“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7、“分包商”是指由承包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受让方。18、“设备缺陷”是指承包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
5、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9、“监造代表”是指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0、“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承包方始发站到发包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 合同标的本合同遵循发包方、承包方自愿的原本合同为总承包合同属于交钥匙工程,用于 项目1.1 项目名称名称: 1.2 凡承包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其承包范围和内容列于附件2。1.3 凡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含交付进度)列于附件3。1.4 设备、材料的运保费由承包方负担并含在承包总价中。2 承包范围2.1
6、合同的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2。2.2 合同范围包括了合同附件2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范围中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是供货方承包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方负责按发包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所发生费用由 承担。3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总价格即总承包价为 万元,(大写: 元整)。其构成如下:3.1.1合同设备总价为 万元(大写: 元整)。合同设备总价包括设备价格、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实验室仪器仪表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含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其中:设备
7、价格: 万元随机备品备件费: 万元专用工具费: 万元实验室仪器仪表费: 万元其它费用: 万元3.1.2建安工程费为 万元(大写: 元整)。 3.1.3技术服务费为 万元(大写: 元整)。技术服务费包括工程勘测、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培训费、系统试车调试验收费(包括本工程验收前消耗的水、电、石灰石等所有消耗性材料的费用)、联络会费、现场服务费、国外技术(转让)服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工厂检验费、性能试验与鉴定验收配合费等。3.1.4运保费: 万运保费包括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保管费及二次运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3.2 合同承包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基处理、设计
8、变更、变更设计、工程量签证、材料代用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设备材料价格涨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3.3 合同的投标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6。3.4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承担。4 付款4.1 本合同使用币种为人民币。4.2 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汇票。4.3 合同承包总价款的支付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承包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盖有税务监制章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和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发包方核实无误后,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4.3.1 合同设备总价的支付(付款比例为1:3:2:2:1:1)10%预付款。承包方签订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后,承包方
9、提供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30%的盖有税务监制章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给发包方,发包方核实无误后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的30%。从承包方签订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后至整岛设备供货完毕期间,发包方根据设备制造进度,分两次按合同设备总价20%支付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盖有税务监制章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给发包方。待全部设备供货完毕,承包方应提供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100%的盖有税务监制章的17%增值税发票。整岛设备安装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供盖有税务监制章的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给发包方,核实无误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
10、同设备总价的10%。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整岛设备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方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承包方提供盖有税务监制章的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10%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给发包方,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的10%。如有质量问题,先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承包方应继续履行赔偿责任。4.3.2 建安工程费的支付10%预付款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后,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每月按“月工程量完成报告”分期分批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在进入整体调试阶段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并同时出具建安工程费金额100%的商业发票。初
11、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方需开具10%财务收据,发包方支付合同建安工程费的10%。剩余的合同建安工程费的10%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当工程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承包方提交整岛设备建安工程最终验收证书后,经审核无误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建安工程费的10%款。如有质量问题,先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赔偿的,承包方应继续履行赔偿责任。4.3.3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付款比例为1:2:3:2:1:1) 10%预付款4.3.3.1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发包方审核无误,即支付给承包方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的20。(1)承包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审定确认后;(2)承包方提交金额为本合同技术
12、服务费价格20盖有税务监制章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4.3.3.2 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发包方审核无误,即支付给承包方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的30。(1)承包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审定确认后;(2)承包方提交金额为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4.3.3.3 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发包方审核无误,即支付给承包方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的20。(1)承包方提交安装完毕验收证书并经发包方审定确认后;(2)承包方提交金额为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2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4.3.3.4 承包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发包方审核无误,即支
13、付给承包方本合同价格的10。(1)承包方提交“初步验收”证书并经发包方审定确认后;(2)承包方提交合同技术服务费总价100%的商业发票。4.3.3.5剩余的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即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价格的10%,待工程最终验收后一次付清。每套设备的运杂费由甲方分批向乙方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单据,甲方一个月内审核无误后,即支付给乙方该套设备的运杂费。4.4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于发包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承包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发包方按时向承包方付款而承包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
14、购设备有可能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发包方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方付款。在承包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方将继续向承包方付款。发包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承包方仍未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发包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代价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发包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发包方向承包方的付款中扣除。 4.5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4.5.1 如果承包方违约,相关款项将由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1个月内向发包方支付,或者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发包方损失,相关款项
15、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果违约金和质保金不足以赔偿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4.5.2 如果发包方违约,相关款项将由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1个月内向承包方支付。4.6 在发包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在承包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5 竣工和运输移交生产时间: 5.2 运输方式和交工地点5.2.1 合同设备的运输方式,由承包方自行确定。5.2.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发包方现场指定地点。5.3 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2号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
16、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承包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 5.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发包方。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5.5 承包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承包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承包方应以传真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发包方。合同号;货物备妥发运日;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货物总毛重;货物总体积;总包装件数;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
17、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5.7 附件2号中没有开列的货物承包方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5.8 发包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发包方交运日期。如果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发包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5.9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发
18、包方将通知承包方到指定到货地点进行货物清点,在确定货物完好无损后,发包方的授权代表将与承包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接货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果发运过程中的包装破损,发包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承包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如果确信该设备/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接货单”。一旦发现该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承包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货物。5.10 在每批设备接货后,发包方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承包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发包方的授权代表将与承包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直接运到现场的进口配套
19、设备开箱检验时,承包方的现场代表应提供给发包方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两份。如果发生包装破损导致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则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商定修理和补缺的解决办法,其所发生的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应签署“验货证明”。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确属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拒签。待此问题解决后,再签署“验货证明”。5.11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承包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发包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动用发包方库存备品备件必须获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则承包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
20、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发包方。5.12 承包方应按附件3号规定,向发包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或所有)技术资料。按附件3号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号规定的交付进度。5.13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承包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发包方。5.14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
21、果技术资料经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通知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5.15 承包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期交货。如果由于发包方原因要求承包方提前交货。承包方应尽量予以合作,但发包方必须提前通知承包方,以便承包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发包方提前交货的要求,发包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5.16 收货单位:5.17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邮 编: 收件人: 6包装与标记6.1 承包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
22、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承包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构和化学引起的损坏。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
23、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承包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 承包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6.3 承包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4)设备名称;(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
24、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的由承包方承担。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6.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
25、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6.7 承包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6.2条相关内容。6.8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6.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6.11 承包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6.12
26、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6.13 承包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6.14 凡由于承包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0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承包方负责与承运
27、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方应尽快向发包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承包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6.15 发包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承包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7 技术服务和联络7.1 承包方应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全过程服务。7.2 在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如有需要的话),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7.3 承包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发包方参与承包方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方
28、解释技术设计等问题。7.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应同意参加。7.5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7.6 承包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发包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发包方要求。7.7 双方有权将对方所
29、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7.8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7.9 承包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项目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方统一组织并征得发包方同意,费用应由承包方自行负担。7.10 承包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7.11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7.12 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承包方派到
30、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发包方予以确认。发包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现场服务人员,承包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发包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承包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7.13 由于承包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建筑、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承包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方承担。7.14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如有需要)8 质量监造与检验8.1 监造8.1.1 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技术协议的规定。8.1.2 监造的
31、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设备监造规范执行。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8.2.1 由承包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必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承包方应以快递邮寄给发包方存档。此外,承包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8.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发包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
32、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承包方责任后,由承包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发包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数量、规格和质量。发包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承包方开箱检验日期,承包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承包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发包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发包方承担.但确因承包方设备质量有问题而导致的损害不免除承包方的责任。8.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
33、、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由于发包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发包方自负。8.2.4 承包方如对上述发包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发包方代表共同复验。8.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
34、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8.2.6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发包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8.2.7 由于承包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否则按10.11款处理。8.2.8 发包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6个月。8.2.9 上述8.2.
35、2至8.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承包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承包方按合同第10章及附件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8.3 压力容器监测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应由承包方负责完成。9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9.1 本工程由承包方根据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作须经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9.2 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承包方在
36、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9.3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发包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9.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向发包方提出请求时,发包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9.5 在设备寿命期内,承包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发包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承包方有义务提前通知发包方,以便发包方有足够的时间从承包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确认,并且
37、承包方有义务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纸、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发包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发包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9.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承包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承包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发包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发包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9.7 安全责任9.7.1 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业
38、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同时,承包方还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9.7.2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7.3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9.7.4 发生重大
39、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9.7.5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9.7.6本工程安全责任按照附件安全协议的要求执行。9.7.7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交付发包方安全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中建筑安装总价的1,发包方按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承包方进行奖罚,如实现上述安全目标,则此费用在本工程完工后全额退还给承包方。10 保证与索赔10.1 每套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是指该套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该套合同设备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
40、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有关条款执行。10.2 承包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承包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承包方为每套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发包方出具该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10.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承包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承包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41、。承包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承包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10.11款处理。由于承包方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承包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工程要求的紧急部件,承包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0.4 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满后,由发包方在10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承包方。条件是:在此期间承包方应完成发包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承包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方责任,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索赔。如承包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8.2.4条款办理。否则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发包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承包方负担。10.6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0.7 由于承包方责任,在第9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