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旅馆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平安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平安事故的责任人,将按照所造成后果的严峻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到达按照国家《治安治理处分条例》或已够追查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处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展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平安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备、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平安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缘故的部门治理人员;
H、堵塞消防通道、遮挡平安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判: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犯平安治理和操作规程、擅离任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细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治理人员;
E、觉察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平安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回绝整改的治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查的或提供虚伪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犯消防平安治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细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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