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平安消费责任制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治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治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 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防科在进展一通三防“治理过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打算,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要经常深化现场,及时觉察和处理不平安征询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严峻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情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详细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施行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施行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展监视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情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详细意见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技术治理工作中未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化现场,或未及时觉察和处理现场的不平安隐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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