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按照煤矿平安规程(2016)第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觉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展处理: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到达 0.75% 时。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时。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
2、化碳浓度到达 1.5% 时。4. 部分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5. 风量缺乏、通风设备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四)瓦斯检查工觉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平安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阻碍范围内的人员停顿作业,撤到平安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五)瓦斯检查工觉察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奉献的,煤矿按照平安奖惩制度进展奖励。(六)瓦斯检查工觉察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惹事故的,煤矿按照平安奖惩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追查其刑事责任。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
3、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按照煤矿平安消费标准化根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治理制度”以及根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平安监控等专业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装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按照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三)各煤矿应按照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展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
4、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1.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部分通风和消费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平安设备、装备的运转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撤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间隔、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3.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接着处理的内容。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征询题。(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理解明晰后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六)交班时,假设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接着进展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仍然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视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