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捐赠药品制度
为实在做好我院严峻突发事件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质量量平安,按照《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精神,现就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医院按照严峻突发事件所需药品详细品种及时直截了当向捐赠人或间接向国家规定的受赠人提供需求目录。
二、捐赠人捐赠境内消费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消费、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三、捐赠人捐赠境外消费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消费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
四、捐赠人对捐赠的药质量量平安负责,捐赠时须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
五、医院及时按照捐赠的药品的存放要求选择适宜的库房或搭建临时场地,并建立专用通道,使抵达的捐赠药品畅通。
六、医院应及时掌握受赠产品的清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消费批号、有效期、消费单位、进口口岸等),做好对受赠药品的质量验收、分发和记录等工作。
七、医院对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在分发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八、医院对捐赠的药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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