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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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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产质量量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治理,标准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作,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包括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和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抽查。   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质量量平安情况和开展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阻碍农产质量量平安的有害要素进展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质量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抽查,是指为了监视农产质量量平安,依法对消费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展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评估、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治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并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并组织施行。   第五条 农产质量量平安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检测机构建立,提升其检测才能。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治理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库和信息治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鼓舞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需要,能够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施行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建立规划,建立健全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测打算向承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打算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详细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详细监测内容,包括样品品种、来源、数量、检测工程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断定按照;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能够采纳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照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那么,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情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展会商分析,查找征询题缘故,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质量量平安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能够作为执法按照。 第三章 监视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中觉察的突出征询题,及时开展农产质量量平安监视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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