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知识和治理才能,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知识治理才能考核后方可任职。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检查制度。领导要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运营活动中要做到同时打算、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评比平安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平安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平安运营投入的有效施行。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工作,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平安事故。 八、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平安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运营单位停业整顿。 九、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