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第一条 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1.建立部发文公布的;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等。第二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置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各地监视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觉察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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