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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工程的平安技术治理,防止建筑施工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按照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和《河北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立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 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立工程平安消费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施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纳支护构造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缺乏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四周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有关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以及特别构造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包括:
1、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整体提升、分片式提升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采纳人工、机械或者爆破方式的撤除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工程。包括:
1、建立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构造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构造施工;
7、六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阻碍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对前条所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附平安验算结果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展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行。
第五条 属于以下危险性工程,其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平安验算结果,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平安消费专家进展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三层以上的工程;
3、开挖深度虽缺乏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四周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包括:
1、地下暗挖施工工程;
2、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包括:
1、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八米的工程;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每平方米十千牛顿的工程;
3、集中线荷载大于每米十五千牛顿的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进展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撤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立科研单位聘请平安消费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阻碍的平安消费专家,建立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平安消费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平安消费专家进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平安消费专家的条件和详细治理措施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方案,并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立工程平安专家网中选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展论证审查。
建立工程的建立、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当向平安消费专家组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概况材料;
(二)工程施工组织材料;
(三)施工图纸;
(四)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材料;
(五)编制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所按照的标准、标准、规程等。
第九条 平安消费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标准对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展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平安消费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在办理建立工程平安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展监视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管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视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展。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按照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商定及时拨付施工所需的平安防护费用,并催促施工单位按照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正设计文件的,由建立工程设计单位进展修正,并对修正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对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行。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采取旁站方式施行重点监控,觉察施工单位不按照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市场主体落实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监视检查,纠正不落实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平安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危险性工程设计、施工中,鼓舞和推行应用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进展设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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