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2、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
3、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是山西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处罚法律事务,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
4、产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后有关问题的监督落实。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第二章“三同时”准备阶段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环境保护厅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
5、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6、评价文件,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三章施工建设阶段“三同时”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计划。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
7、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八)其他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第十四条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委托具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及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
8、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季度报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以上报告均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第四章试生产阶段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建设阶段
9、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第十九条省环境保护厅应自接到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10、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第二十一条试生产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延期验收是否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三)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五)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六)其他环保要求的
11、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或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试生产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二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三)经试生产审批的,附试生产审批文件。(四)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报告;(六)其他相关验收材料。第二十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受理。第二十五条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I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
13、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II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第二十六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经验收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经验收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经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14、门检查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第六章监督管理情况处置与报告第二十九条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第三十条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一)建设项目的性
15、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五)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六)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抄送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的执行。第三十一条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总结。第三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