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技术科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消费(技术)科科长是煤矿消费科技术组织、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治理工作。消费(技术)科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平安消费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治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打算,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平安治理。 第4 条 组织人员进展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
2、比,负责煤矿采掘平安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 负责推行平安消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平安消费科研攻关。 第6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 要经常深化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 参与灾祸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材料、报表。 第10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展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 组织进展分工范围内的严峻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
3、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5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消费(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消费(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4、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决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考核的,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 消费(技术)科编制的煤矿消费规划及接续打算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消费(技术)科
5、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在由消费(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 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故弄玄虚,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4条 因消费(技术)科科长不可以经常深化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征询题不可以得到及时处理,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5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6条 消费(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材料、报表的精确性、时效性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7条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8条 消费(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消费(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消费(技术)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0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