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平安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平安和健康,界定双方平安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工程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平安保证条件进展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才能和运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治理才能和队伍素养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平安消费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平安措施是否落实; 4.1甲方对乙方确实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消费、平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2、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平安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平安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工程,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消费技术部审定平安措施后,方可施行。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施行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平安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平安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平安治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治理规定及各项平安治理制度,并进展平安技术交底,明确平安技术要求,提供平安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平安治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
3、一同落实平安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展全面平安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平安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治理和审批制度,并获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平安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平安检查和监视,对违章作业人员或阻碍甲方平安消费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顿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消费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