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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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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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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治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根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那么 3.1、按照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宜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阻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别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那么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催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施行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别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晋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按照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别保护期内,可临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展体魄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别保护 6.1、按照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展消费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通过体魄检查,以便按照身体情况安排适宜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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