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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瓶ۥ贮存时必遵守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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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瓶储存时必恪守的规定 (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储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费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隔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备,要防止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治理,在醒目的地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乙炔站设计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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