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题名】: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2000年修订) 【副 题 名】: 【起草单位】:中家计委、建设部 【标 准 号】:计价格200210号 【代替标准】:替代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 【颁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2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 【标准性质】: 【批准文号】:计价格200210号 【批准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 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 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 确定。二二年一月七日附件: 工程勘察设
3、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 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 护正常的价
4、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 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 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
5、商确定收 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 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 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 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 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
6、国家规定的工 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 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 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 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 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 【类别】: 【附录】: 【附注】:具体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