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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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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 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到市建管站办理企业备案。办理企业

2、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杭州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杭州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外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杭州市区备案还需提供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它资料。第五条 市建管站在受理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杭州市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手册。管理手册用于记录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及企业的奖惩情况。第六条 市建管站应将已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第七条 劳务分

3、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增项,外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在杭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管站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市建管站应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信用情况记入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三 劳务承、发包的管理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无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劳务交易中心发布劳务分包信息。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

4、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劳务交易中心发布劳务作业招标公告。第十二条 劳务交易中心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人是否具备与发包劳务作业工程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并为招投标双方提供洽谈场所和咨询等服务。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的评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劳务交易中心对中标结果公示2天以上。第十四条 直接发包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须持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到劳务交易中心办理劳务分包交易手续及信息公示。第十五 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劳务作业队伍进场

5、前,采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持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交易单(或劳务分包中标通知书)到市建管站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发包单位应在合同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管站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但必须在劳务作业工程开工前,持第十一条所需资料和已备案的参与工程建设的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名册到市建管站进行登记。本条所称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八

6、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又将该劳务分包作业另行委托无资质的队伍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依法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四 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用工管理等全面负责,并应在劳务分包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要求组建劳务项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劳务项目负责人姓名、劳务分包范围及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分包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及时会同劳务

7、项目负责人对其已完成劳务作业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三)应在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作业所需的设施及设备,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劳务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成员,参加现场的安全生产例会。(四)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和其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工地临时办公用房、职工住宿、食堂等办公生活设施。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配合劳务作业发包人做好以下

8、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设立劳务项目管理机构,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二)制定确保劳务作业施工质量的措施,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落实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对分包作业施工质量进行自查、自评,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台帐。(三)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及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四)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对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总承包企业。协助总承包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总承包企业组织的

9、安全生产例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等活动。(五)指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职工实行动态管理。落实本企业用工管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施工现场职工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制度;建立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情况登记表、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考勤表、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等施工现场职工管理台帐,并将台帐放在劳务项目管理机构备查,同时报送一份给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留存。(六)向施工现场的职工发放“记工考勤册”,并指定考勤员,及时对职工的出勤天数、工时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在考勤册上进行记录,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劳务项目管理机构应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将考勤情况在施工现

10、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确认无异议并交劳务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编制工资表。(七)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杭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填报劳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领;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本条所称劳务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劳务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劳务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全面管理的负责

11、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劳务项目上的代表人,具体履行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务项目管理中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对劳务作业承发包、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五 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经理、劳务项目负责人等不能作为用工主体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应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之前,依法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名册、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职(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到劳务交易中心办理人员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

12、场劳务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所属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劳务交易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 担任劳务项目负责人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施工现场相应的管理能力,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劳务项目负责人岗位手册后,由劳务分包企业任命。市建管站应将劳务项目负责人在杭负责管理的劳务作业工程项目概况、履行职责和奖惩情况记录在劳务项目负责人岗位手册中。六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市建管站及劳务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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