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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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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 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合同必备的条款,要把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1)有形财

2、产, (2)无形财产, (3)劳务, (4)工作成果, (三)数量 (四)质量 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严格履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1)双方协商和解;(2)第三人调解;(3)仲

3、裁;(4)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则不用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了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4、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协助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验收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5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

6、、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7、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于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

8、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下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

9、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10、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p.16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

11、的准备时间。 【案例】 1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包施工,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0早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向甲公司递交了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价,并于2010年5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 2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 (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 3.分析 (1)双方系桉照建设工程施

12、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3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因此,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条中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据此,本案应当是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先交付工程,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5条

13、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据此,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以主张先交付工程。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4、。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4工程垫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15、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入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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