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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ۥ禁止烟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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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费区禁止烟火治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消费区烟火治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财产和生命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区域内的治理。   2 职责   2.1消费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监视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划定禁火区域。   2.2 综合部负责考核情况的施行。   2.2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烟火的日常治理。   3 内容   3.1 一级禁火区包括:   a)VAE厂酒精库、液体库、VL-1031槽、聚合工段和乙烯工段。   b)有机厂中间罐区、回收工段、聚合工段、醇解工段和包装工段。   c)水气厂氧气站、冷冻站。   d)仓储部柴油库、乙炔气瓶库、全厂罐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e)各单位氢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3.2 消费区域范围内(公司接待室除外)禁止吸烟、禁止燃烧垃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3.3 在消费区内进展动火作业,除固定动火点外,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执行。   3.4 严格火源治理,非消费或工作上的需要,禁止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等进入一级禁火区。   3.5 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必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并经管辖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   3.6 工作场所(含会议室及办公地点)应有醒目禁烟标识。   3.7 考核   3.7.1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1000元罚款,建议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罚款。   3.7.2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外的消费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一次。对员工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3在一级禁火区内检查觉察有烧过的烟灰、烟头等,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在一级禁火区外的消费区内,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3.7.4外来人员在消费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对治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5未经批准,在消费区内燃烧垃圾、杂物以及非消费性使用明火,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治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6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消费区,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7 违章进展动火作业,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外来施工单位违章进展动火作业,每次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负有治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8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未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治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9鼓舞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禁止烟火活动,凡举报违犯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人次给予200--500元奖励。   4 本制度如与公司《平安消费考核制度》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5 本制度由消费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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