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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ۥ级鉴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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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ۥ级鉴定管理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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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鉴定治理制度 (一)为标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照《煤矿平安消费标准化根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治理制度”以及根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平安监控等专业治理制度”的规定,按照《煤矿平安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方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方法》的规定进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低瓦斯矿井每 2 年进展 1 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展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消费条件下进展;按照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 ~ 9 月份)进展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 ( 间隔 10 天 ),每天分三个班 ( 或四个班 ) 进展测定。 (七)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才能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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