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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ۥ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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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ۥ责任追究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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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探放水责任追查制度 一、矿长(含法人代表、实际操纵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平安副矿长、平安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负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其它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二、我矿成立专门探放水领导机构,对探放水工作进展专门监视、检查,结合我矿制定的平安消费隐患排查制度,对探放水工作进展自查自究,查出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进展跟踪验收,假设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展处分50200元罚款。 三、在安监站、驻矿工作组及上及安监部门对我矿例行平安检查中,查出防治水平安消费隐患、假设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验收合格要对其相关性责任人进展处分。 四、对违犯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按照《长治市严峻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查暂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查有关人员责任,渎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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