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方及外用工(单位)治理制度为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对外来工程部人员的平安治理,落实各项平安治理制度,确保平安消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与工程部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部归口治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历进展审查。 2、负责对工程部及其作业现场进展日常平安检查和治理。 3、负责催促工程部对作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并把平安治理制度相关要求传到达工程部。 二、各级平安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工程部的平安监视治理。 1、负责对工程部的平安资质进展鉴定审核。 2、负责监视责任部门与工程部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 3、负责监视检查工程部的平安教育培训工作。 4、负
2、责对平安消费治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三、工程发包治理规定 1、因工程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工程,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平安资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展招标,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并经平安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平安消费治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平安治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后,平安治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平安教育和培训进展监视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矿各项平安治理制度。 4、消费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治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展作业现场及环
3、境的平安技术交流,明确平安技术要求,提供平安施工条件,落实平安措施。 5、责任部门催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到达平安治理要求。 6、安监处、劳动用工科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平安教育。 7、开工前,必须落实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制定各级治理人员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及施工平安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工程,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本矿统一印制的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施行过程中,要对承包方的平安施工情况经常进展检查监视,觉察不平安隐患,要及时催促承包单位进展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平安消费治理制度。 11、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平安治理部门的平安监视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阻碍企业平安消费的作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顿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矿范围内,违犯我矿平安消费规章制度的,一经觉察,除对其进展教育外,并按我矿规定给予经济处分同时追查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平安资质材料: 1、施工企业相关平安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平安职责及受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效劳人员劳动合同书或受权委托书。 7、施工平安治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备台账。 9、劳动用工五统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