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查验与库房治理制度 一、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消费运营的食品;二、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三、向食品消费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四、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保持食品仓库房分开设置;六、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七、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需低温存放的食品应置于冷藏设备存放;八、入库食品应分类逐项登记,定期检查核对;九、库房内的食品遵照先进先出的原那么,定期检查库房食品卫生,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相关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