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治理制度 一、专店购置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消费运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置,并应当与供给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平安内容的采购供给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给者名称、供给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一样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单位、消费批号、保质期、供给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
2、。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处、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装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处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处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平安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效劳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