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某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941696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本文档共1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某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平安治理人组织施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积极配合落实。 第二条 对以下违犯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催促落实。 1、违章进入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犯禁令的; 3、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阻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阻碍使用的; 6、消防设备治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备、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觉察人应当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报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中山住胶消防平安治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平安的防备措施。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平安防备,确保消防平安。 第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