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
2、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第六条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
3、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
4、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达标工地标准,争创省级示范工地。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落
5、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人员动态考核,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动态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参加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时
6、予以加分,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等评优评比时按有关规定相应予以加分。第十六条 评为不达标工地的项目,应列为政府挂牌督办(样式见附件),并将其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考核人员应严格履职,严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对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同时废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