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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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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大学字[2007]70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每年确定后下达我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当年学校学生素质测评中,“思想政治素质”评定一般应为“优秀”;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当年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通过答辩确定推荐学生,并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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