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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自觉守法讲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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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 自觉守法 ——学校法制报告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你们好!   我叫XXX,是市公安局XX派出所的所长,也是咱们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今天,利用学校法制课的机会,我给同学们介绍一些发生在本地和外地学校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例,并结合案例,与同学们一起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目的是让我们的学生,通过这种形式,一点一滴地积累法律知识,逐步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的好学生。   一、中小学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中小学学生主要应该学习哪些法律   心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我国五千年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古人的“进行自我修养”、“端正自己的思想”, 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我把它理解为“学法、守法,依法律办事”。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当前,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和谐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据统计,在我国违法犯罪人中,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学生犯罪占到了24%左右,其中十五六岁的未成年犯罪占71.6%,这个年龄段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且“犯罪年龄”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有暴力倾向和不计后果等特点。在座的同学们都是要经过这个年龄段的。如果在这个时期内不把握住自己,那么就会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不但毁了自己,对社会也是个巨大的损失。 我们青少年学生,如果不学法,就不懂法;如果不懂法就会违法或者犯罪;如果违法或者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那么,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呢?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如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行为,以大欺小的敲诈勒索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要从小学习法律,理解法律,只有学了法,才知法、懂法;只有知法、懂法了,才不会违法,才不会犯罪。 下面我给同学们讲几个违法犯罪的案例—— 二、以案说法   案例一(盗窃案):2013年3月份,关某伙同同学黄某、李某(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等作案手段,先后在某单位和某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黄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李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关某、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处以罚款。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处罚。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抢劫案):五学生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14年6月至7月,某中学五名学生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其所在中学,县城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139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第一次,6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90元;第二次,7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210元、、、、蒲某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王某参与抢劫3次,樊某参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某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五人用于吃喝花用。   蒲某等五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鉴于蒲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某、梁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王某、樊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6年10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蒲某、刘某、张某和樊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关于犯罪的几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2、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3、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4、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蒲等犯罪嫌疑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弱点,寻机作案,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 在校生寻衅滋事,讲义气害人害己   张某,16岁,某中学二年级学生。2013年3月22日晚10时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某到宿舍,将此事告诉了同学王某,让王给处理一下。王某刚好偷偷溜出学校喝了一点酒,就答应孙某找张某算账,孙某和王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并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你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王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乱打,同时踢了张某腹部两脚,致使张某脾脏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脾脏破裂,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张某故意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涉及《刑法》故意伤害的概念:   1、故意伤害。《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人受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十四岁以上致人重伤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个在校生:一个被判了刑,赔了钱;一个被挨了疼,生命垂危。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王某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假如王某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四(毒品案)花季少女染毒品 法律无情被拘留   2012年的暑假,维维(化名)的母亲为了不让15岁的女儿出门学坏,买回一台电脑,此后,其母亲上班,维维便开始在家上网聊天,几乎成天的都泡在聊天室里。在一次网友见面会上,她认识了一个叫小虎(化名)的男孩,18岁的小虎长得很帅气,初次见面,都给对方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不知不觉,维维对小虎产生了一种朦朦胧胧的好感。一次,维维突然发现小虎拿了个针筒往自己胳膊上扎,扎完后又显出一副陶醉的神情,维维好奇,也随之染上了毒品。在维维参与小虎第一次毒品交易时,警察将其两人抓获。在与警察交谈时,维维后悔莫及。由于维维不满16岁,被行政拘留7天。   《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同学们:上面几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4句话,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敢维权,要诚实。   1、慎交友。在我们知道的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由于我们的学生不好好读书,混迹社会,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胆大妄为,而以身试法。前面案例中的刘某上初中期间,因家中无人管教,乱交朋友,走上了犯罪道路。所以,我们的学生,与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勤劳致富,才是正道。好好读书,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应该胸怀理想,十年寒窗,刻苦学习,长大成才,治国齐家。   3、敢维权。我们学生都应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4、要诚实。一旦做错了事,甚至违了法,犯了罪,就要及时向自己的父母、老师、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所以,同学们要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犯法律,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轻处罚。  四、中小学生远离八种不良行为 同学们,上面讲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案例,下面我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对同学们提出一些要求。要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 1、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   2、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3、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我们在校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以大欺小,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违法行为。   4、不偷窃。   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我们知道的很多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同学们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   5、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   6、不旷课和夜不归宿。   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在我们曾经办理过的一些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就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是经常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抢劫财物,导致自己违法犯罪。所以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旷课。   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你们的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   7、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当前,歌舞娱乐场所、游戏厅、台球桌、网吧等娱乐场所对学生的影响较大。这些娱乐场所,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内容,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   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对于我们在学习方面,查找信息、资料即方便又快速,是见好事。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你们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   8、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   早恋现象在中小学虽然不普遍,但也个别存在。作为中学生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所以,我在这里,再次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抽烟、不早恋。   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学文化,为未来的人生道路打基础的时候,也正是你们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你们要用一种平静的、宽容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怡误终身。   同学们,我希望今天在校的每个同学,要认真学习文化知识,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成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自己将来成为国家栋梁之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祝同学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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