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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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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历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平安功能,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备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获得电梯维修的资历许可。
???????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淌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备等以完好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那么。
???????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恪守本规那么规定。
???????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假设干等级。详细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历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历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那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历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治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历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治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视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历许可详细工作的施行。
??????? 第五条 执行本规那么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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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历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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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习惯,详细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根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根本条件》)。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络,申请改造资历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养与数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理人应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标准,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平安技术功能负全责。受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受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 (三)应装备足够的治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治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工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到达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详细规定见《根本条件》。
???????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治理要求,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制订相关的治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治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才能,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治理制度。
???????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能够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才能并具有相应资历的单位进展。施工单位资历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纳分承包方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才能仅考核其操纵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到达如下要求:
??????? (一)初次提出资历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到达《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到达《业绩要求》的规定;
??????? (三)获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到达《根本条件》的规定。
???????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历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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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历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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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历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 第十三条 申请
???????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那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历;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历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历的评审同期进展,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的意见。获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历许可,能够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能够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那么规定一并进展。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 客运索道施工资历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
??????? 第十四条 受理
???????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 (一)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到达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 2.申请材料不属实同时不能到达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阻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分的单位;
???????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视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 第十五条 评审
???????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展许可条件评审:
???????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那么。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能够指派1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到场,现场监视评审工作质量。
???????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展,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根本条件和质量治理体系建立与运转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完毕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 (四)评审机构按照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根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 根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根本条件和质量治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征询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到达要求的,可评为根本具备条件;
???????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 (五)对评为根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工程进展整改,并构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到达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假设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 已经获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展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治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治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按照本规那么规定进展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缘故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到达本规那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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