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化学品平安治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监控化学品购置、消费、运输、使用、储存方法,确保监控化学品平安。2、范围:适宜公司监控化学品的平安治理3、责任者:平安部、保卫科、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购置、运输单位4、程序:4.1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消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备,应向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工程立项审批、开工建立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消费特别许可手续。4.2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材料的检查和定期测试。4.3监控化学品的平安和储存保管应恪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平安治
2、理施行细那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4.4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得出库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纳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得五双“制度,企业平安保卫部门定期进展监视和检查。4.5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觉察丧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4.6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方法予以平安处理,处理方案征得当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据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4.7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得关于危险品运输规那么执行。4.8消费的监控化学品不得出售给已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4.9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4.10制订氰化钠专项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