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承包造林的市场秩序,确保造林绿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单位资质申请、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凭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和已完成的造林绿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活动。第四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甲、乙、丙、丁四
2、个等级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其中丙、丁级委托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具有5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4、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2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6、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乙
3、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具有4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4、施工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5,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6、施工单位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2、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4、单位
4、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6、单位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丁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2、具有2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000亩以上;4、单位中具有林业、园林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名;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6、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六条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业务。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绿化施工项目,且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5、二)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2万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三)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1万亩或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四)丁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5000亩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有关证件;(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四)单位章程;(五)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已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的承包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或区县级林业行
6、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施工资质审核审批(一)重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二)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丙级、丁级资质的审批、发证。第九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三)施工单位完成的近3年承担施工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第十条新组建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但可申请资质,经所属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发给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7、试行),满2年后可申请正式资质等级;已从事多年造林绿化的单位,凭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第十一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发生过造林绿化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阻碍对质量事故调查的;(四)在项目招投标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五)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施工资质证书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
8、担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时,应持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业务需要,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施工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五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在领取新的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9、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已取得资质的施工单位,于每年3月份接受审批部门的年度资质审查。第十八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年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第十九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施
10、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视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一条对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第二十二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三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
11、办理。第二十四条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八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1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一)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服从监理的;(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四)转让、出借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林业行政机关决定。第三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表:1、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3、已完成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情况表4、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5、企业经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