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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692708 上传时间:2024-02-0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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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7年7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2、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文件;(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

3、路敷设工程;(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

4、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九条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三)组织招标活动;(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

5、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

6、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

7、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七条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第十八条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8、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

9、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10、。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八条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11、。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

12、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

13、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第三十五条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

14、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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