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文件
苏金海〔2007〕182号
关于印发《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权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效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公司及权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实行集中统一委托审计制度。现将《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月五八日
主题词:工程 审计 暂行办法 通知
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8日印发
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效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集中并统一对外委托审计。审计监察部是代表公司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自行委托审计。20万元以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报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及工程签证单等其他相关资料)送达公司审计监察部备审。
第四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防止付超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委托时,根据公司授权,审计监察部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代表公司选择机构信誉好、人员业务素质好、收费合理、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承担委托审计项目期间的监督与管理,控制审计质量。审计结果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公司审计监察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再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对审计中重大事项,应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用,参照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本着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审计监察部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体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是本单位审计工作责任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专门协助、配合公司审计监察部搞好审计工作,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干扰、阻止、破坏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竣工的,尚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均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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